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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三元第三小学学校章程与规章制度
时间:2013/09/01 17:54:06作者:浏览次数:

    

一、苏州市三元第三小学章程…………………………………………………………………………  05                   

二、岗位职责篇…………………………………………………………………………………………  10

l. 学校领导干部守则…………………………………………………………………………………  10

2.党支部职能…………………………………………………………………………………………  10

3.党支部书记职责……………………………………………………………………………………  10

4.校长室职能…………………………………………………………………………………………  11

5.校长职责……………………………………………………………………………………………  12

6.工会主席职责………………………………………………………………………………………  13

7.教导处职能…………………………………………………………………………………………  13

8.教导处主任职责……………………………………………………………………………………  13

9.总务处职能…………………………………………………………………………………………  14

10. 总务处主任职责……………………………………………………………………………………  15

11. 教科研分管领导职责………………………………………………………………………………  15

12.教育信息化分管领导职责…………………………………………………………………………  16

13.德育分管领导职责…………………………………………………………………………………  16

14.少先队辅导员职责…………………………………………………………………………………  17

15.团支部书记职责……………………………………………………………………………………  17

16.年级办公室主任职责………………………………………………………………………………  18

17.教研组长职责………………………………………………………………………………………  18

18.教科研课题组长职责………………………………………………………………………………  19

19.教师教科研工作职责………………………………………………………………………………  19

20.班主任职责…………………………………………………………………………………………  19

21. 报账人员职责………………………………………………………………………………………  20

22.专职教师岗位职责…………………………………………………………………………………  20

23.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21

24.图书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1

25.午餐管理人员职责…………………………………………………………………………………  22

26.传达室人员职责……………………………………………………………………………………  22

三、规章制度篇…………………………………………………………………………………………  23

学习工作类……………………………………………………………………………………………  23

1.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3

2.行政工作例会制度…………………………………………………………………………………  24

 

3.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24

4. 教师一日常规……………………………………………………………………………………  25

5. 办公作息制度……………………………………………………………………………………  26

6. 值日护导制度……………………………………………………………………………………  26

7. 关于教职工病事假管理的补充办法……………………………………………………………  26

教学规范类…………………………………………………………………………………………  28

8. 金阊区教师教学六认真工作规范……………………………………………………………  28

9. 金闾区小学(幼儿园)教学违规认定暂行办法…………………………………………………  31

10. 教师电子备课要求………………………………………………………………………………  32

1l. 教()研活动制度………………………………………………………………………………  33

12. 电教软件资料建设规定…………………………………………………………………………  33

13. 兴趣小组活动制度………………………………………………………………………………  34

室场管理类…………………………………………………………………………………………  35

14. 多媒体教室使用守则……………………………………………………………………………  35

15. 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  35

16. 计算机教室管理制度……………………………………………………………………………  35

17. 计算机教室使用制度……………………………………………………………………………  36

18. 播放室(演播室、广播台)规章制度……………………………………………………………  36

19. 班级多媒体教学系统管理制度………………………………………………………………  37

20. 档案室管理制度…………………………………………………………………………………  37

21. 图书馆管理制度…………………………………………………………………………………  37

22. 艺术教室管理制度………………………………………………………………………………  38

23. 科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38 

24. 党员活动室管理制度……………………………………………………………………………  38

25. 教工活动室管理制度……………………………………………………………………………  39

26. 少先队队室管理制度……………………………………………………………………………  39

27. 卫生室管理制度…………………………………………………………………………………  39

28. 心语室管理制度…………………………………………………………………………………  39

29. 风雨活动室管理制度……………………………………………………………………………  40

30. 塑胶场地管理制度………………………………………………………………………………  40

 

 

 

后勤管理类…………………………………………………………………………………………  40

31. 校产管理制度…………………………………………………………………………………  40

32. 物品保管制度…………………………………………………………………………………  41

33. 学校财物审批制度……………………………………………………………………………  41

34.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41

35. 安全保卫制度…………………………………………………………………………………  42

36. 门卫制度………………………………………………………………………………………  42

37. 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43

38. 学校水电管理制度……………………………………………………………………………  43

39. 档案借阅制度…………………………………………………………………………………  43

40. 学生午餐管理制度……………………………………………………………………………  44

41. 教育信息化器材借用制度……………………………………………………………………  44

42. 网络管理制度…………………………………………………………………………………  44

43. 科学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45

44. 科学实验室借还、赔偿制度…………………………………………………………………  45

45. 科学实验室维修保养制度……………………………………………………………………  45

46. 图书馆书刊外借制度…………………………………………………………………………  46

47. 图书馆设备管理制度…………………………………………………………………………  46

48. 图书清点、剔旧处理方法……………………………………………………………………  46

49. 图书遗失污损赔偿制度………………………………………………………………………  46

50. 音像资料使用规则……………………………………………………………………………  47

考核奖惩类…………………………………………………………………………………………  47

51. 班主任月考核条例……………………………………………………………………………  47

52. 教师期终考核表………………………………………………………………………………  49

53. 教师年终考核评优细则………………………………………………………………………  50

54. 文明办公室要求………………………………………………………………………………  51

55. 文明班评比要求………………………………………………………………………………  51

56. 三好生(品学兼优生)评比条件………………………………………………………………  51

学生管理类…………………………………………………………………………………………  52

57. 学生一日常规…………………………………………………………………………………  52

58. 学生课堂常规…………………………………………………………………………………  52

59. 学生常规五项评比细则………………………………………………………………………  53

 

60. 少先队工作管理制度……………………………………………………………………………  54

61. 家长学校章程……………………………………………………………………………………  58

62. 社区教育制度……………………………………………………………………………………  59

四、法律法规篇 ………………………………………………………………………………………  6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7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6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7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77

5. 小学德育纲要……………………………………………………………………………………  82

6. 小学管理规程……………………………………………………………………………………  88

7.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93

8.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96

9.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99

10.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00

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  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103

12.《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   110

13.江苏省中小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  114

14.《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   116

15.《江苏省小学生素质基本要求》………………………………………………………………   117

16.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118

17.苏州市规范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和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试行)…………………  123

18.《中小学生守则》………………………………………………………………………………   125

19.《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125

 

 

 

 

 

一、章程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与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建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小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小学,学制六年。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以德为本,质量立校;以人为本,从严治校,以诚实、乐助、团结、进取为校风;以学无止境为校训,以关爱学生、公平竞争、崇尚学术为教风;以勤学、多思、善问、求真为学风,努力创建艺体同发展的教学特色。

    第四条 学校目标是:把苏州市三元第三小学创办成为环境优美,师资精良,教改深入,管理显著,质量优秀名副其实的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小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由区教育局主管,按编制设置校长、教导主任、教师与其他人员。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结构工资制和考核奖励制。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管理工作,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领导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中层干部应在教工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报区教育局审批,然后由校长聘任。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

    三、指挥、协调各处(室)的工作,对各处(室)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评价。

四、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建设好德育工作队伍,切实提高德育效果。

    五、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六、加强对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全面实行五育

    七、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教师学习政治理论、文化业务知识,不断加强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素质,充分调动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八、加强对总务工作的领导,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福利。

    九、加强与社会的联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努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学校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

    十、校长对学校重大事务有最后决策权,有人事任免权,有对教职工的聘任权。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起监督和保证作用。学校党组织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

    一、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素质。

    二、保证、监督校长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及配合校长抓好学生德育工作。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

    六、根据党章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党员评议,鉴定工作。

    七、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级或处分、免职等。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制定的各项制度、条例与方案。

    第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与监督。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江苏省中小学小学管理规范》,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学校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或实验课题所需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把德育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并渗透到各科、各项工作。强化教职工的德育教育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加强班级管理与班集体建设,强调发挥小干部作用,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

三、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第十三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的汉字。

第十五条 认真抓好教学研究与教育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教研活动和教育科研活动,积极提倡人人学理论,个个写论文,用所学理论知识指导课堂教学,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制定相关考核评估制度,抓好六认真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改革考试制度,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学校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补课,不歧视后进生。

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体育卫生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素质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严格执行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纪律和制度。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实行服务承诺制。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约、规范的原则,量入而出。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计划,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食堂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认真抓好个人卫生环境卫生,把好三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要加强校舍、设备、校产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学校环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在原有的基础上对校园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创设一个具有浓厚文化氛围、洁净文明、健康向上的花园式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八条 加强校园管理,配备卫生设施与管理人员,划区分片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及红领巾值制度,形成一个学生、职工、教师和领导人员组成的立体管理网络。

第三十条 创造健康、活泼、向上的校园氛围,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建立一个和谐、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二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场所的卫生、洁净,校内严禁吸烟。教职工的交通工具要摆放整齐,管理好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电、防毒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安全无事故。

第三十四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学校,任何人不得在校内及校门口以任何形式摆摊设点。学校内及校门左右100米范围内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房、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要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师及员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认真考核、认真指导课外活动,工作要有计划、有总结。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所规定的各种待遇。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贡献的教师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行政处分,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依据《小学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资助并鼓励学生互相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秀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的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的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三、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和教师的不公正待遇,学生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学校争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章程的修改由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经由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委会全体人员负责解释,教代会通过后起施行。

 

 

 

 

 

 

 岗位职责篇

学校领导干部守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

2.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对学生德、智、体等全面负责,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开拓进取。

3.钻研教育教学和管理理论。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精通一门或几门专业知识,上好课,蹲好一个点,抓好一个片。

4.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分析、处理问题。

5.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文化业务水平的提高,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6.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发扬民主,秉公办事,不揽功,不诿过。

7.加强组织纪律性,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搞自由主义,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

9.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10.言行庄重,态度和蔼,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党支部职能

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能是: 

1.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3.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

4.抓好党员队伍的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党章规定,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做好党员的民主评议鉴定工作。

5.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做好对中层干部的任免建议和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6.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退教协、关工委等群众组织,协调好党、政、、团之间的关系,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党支部书记职责

1.党支部书记是学校党务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支部书记要团结支部一班人,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全面贯彻执行。

2.全面负责党支部工作,执行上级党委的批示和党支部的决议,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抓好党员教育工作,坚持两会一课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

4.制订并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做好党支部工作总结,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5.尊重、保证和监督校长在学校行政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参与决策,并在决策后全力支持,保证实施。

6.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和普法学习及师德教育,配合校长抓好学生的德育工作,努力形成个团结奋进的集体。

7.通过党支部加强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退教、关工委等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支持和帮助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发挥学校群团作用。

8.通过党支部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非党知名人士、积极分子的政治领导,建立统战对象档案,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发挥他们的作用,做好统战工作。    

9.积极认真完成上级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10.党支部委员协助书记做好党的工作。

 

校长室职能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

3.指挥、协调各处()的工作,对各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评价,充分调动各处()工作负责人的积极性。

4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建设好德育工作队伍,切实提高德育效果。

5.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6.加强对体育卫生、美育、劳动、心理健康教育、计算机网络教育等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全面实施五育

7.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教师学习政治理论、文化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素质,充分调动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8.加强对总务工作的领导,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搞好校园文化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福利。

9.加强与社会的联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努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学校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

 

校长职责

1.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依靠教职工,积极稳妥地按教育规律办-e,推进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从学校实际出发,领导、主持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3.根据学校规模、编制标准的符合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的学校管理组织机构,搞好中层干部聘任和教师双向选择聘任工作,合理安排好教职工的工作岗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4.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会同党支部建设精干得力的德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行为等方面的教育。

5.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研究及实验,努力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

6.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艺术、劳动等教育工作,保证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劳动等教育工作生动活泼,确有成效地开展。

7.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青年教师,组织教师进行校本培训,督促教师积极参加业务进修,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8.组织好教师职称晋升申报工作,抓好师生外出活动,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9.领导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的方向,关心师生生活,保护师生健康,保卫师生安全,严格管理财产和财务,搞好校园文化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全面负责教职工的考核和奖惩。

10.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代表学校协调、处理社会公共关系。

11.依法民主管理学校。依照党和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指示指导各项工作。学校重大问题的处理,应主动征求校党支部的意见并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党支部、群众的监督。

12.审定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等部门工作计划,领导各处室开展正常工作,并协调好相互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其职能作用。

13.管理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搞好校园文化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工会主席职责

1.根据上级工会的指示及工会委员会的决议,拟定并认真实施工会委员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安排工会活动,讨论、研究工会工作。

2.在党支部领导下,配合学校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协同学校党、政有关部门,有效地组织生动、丰富、有意义的教职工活动,提高教职工的事业心、责任感。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开好教代会,引导教职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学校。

4.关心教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搞好教职工困难补助,协助做好退教工作和关工委工作。

5.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教职工的晚婚晚育工作和女教职工的保健工作。

6.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为教职工多办实事、多办好事。

7.抓好工会干部的自身建设,指导工会小组的工作。

8.工会副主席协助工会主席工作。

 

教导处职能

1.协助校长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拟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指导教研组工作,组织教师的文化业务学习和校本培训。切实抓好教师教学六认真流程管理。

2.组织学生考试工作,指导命题,督促阅卷并指导质量分析。

3.负责制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指导班主任的工作,协同团支部指导少先队工作,负责安排好学校的宣传工作。

5.负责全校排课、调课,与总务处协同做好文印工作,教学参考书的订购发放和教师考勤考评工作,建立正常有序的教学秩序。

6.协助校长领导好体育、卫生工作,贯彻好《学校体卫工作两个条例》。

7.协助党支部和校长做好教师和有关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教导主任职责

1.协助校长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国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德育纲要和上级有关教育工作的指示,根据学习工作计划要点制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指导教研组工作,审阅教研组计划,核实各科教学进度,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教研组的教学研究活动。布置各阶段教学工作,抓实教师教学六认真流程管理,检查教师的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总结交流教学和教改的经验。

3.协助党支部和校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校长汇报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4.组织教师的文化业务学习,协助校长制定教师校本培训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做好师资力量的安排和调整工作。

5.组织学生的考试工作,指导命题,督促阅卷并指导质量分析。组织师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6.负责制定学生德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校长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和规范礼仪教育、行为习惯教育,加强常规训练,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7.指导班主任工作。指导班主任制订并实施班级工作计划,写好学生评语,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和实施文明班级及特色班级的评选工作。

8.领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和负责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工作,办好家长学校,建设好社区教育基地并组织好社会实践活动。

9.负责安排好学校宣传工作,加强对学校黑板报、橱窗的建设和广播室、电视台的开播管理。

10.协同团支部,指导少先队工作,并共同开展有关活动,定期培训学生干部,组织好节假日活动等。

11.负责全校排课、调课,与总务处共同做好教室的调配工作和作息时间表、各项活动安排表,组织好每年度的招生、编班和毕业生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12.领导和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学籍管理,文印工作,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的订购、发放和教师考勤考评工作,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13.加强对图书室、资料室、自然实验室、心语室、卫生室、电脑房等各专用室场的建设和管理,督促管理好各类教学挂图和仪器图书资料,并督促发挥作用。

14.协助校长领导好体育工作,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提高体育教育质量,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抓好运动队,开好运动会,做到普及与提高并举。

15.贯彻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重视保护学生的视力和健康,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搞好校园环境卫生,保证校园环境洁、齐、美。

16.教导处副主任协助教导主任开展工作,认真做好分管工作。

 

总务处职能

1.按学校计划,制定并实施学校总务工作计划。

2.明确后勤人员的职责分工、考核和考勤考绩工作。

3.管理好学校财产、财务,建立健全现有资产档案,建立健全后勤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管理好校园环境,搞好基建维修、绿化维护工作,使学校绿化、净化、美化。

5.全面负责师生的后勤服务工作。

6.会同教导处,搞好学生劳动基地建设。

总务主任职责

1.主持总务处日常工作,对校长全面负责。

2.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工作计划以及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结合学校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实际,制定学期总务后勤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区、校有关总务后勤工作的各项决议。

3.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协调总务处每个工作人员以及学校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合理分工,充分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检查总务处、传达室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校园师生安全、学校财产安全,管理、考核本处室人员工作。

4.负责校产的购买、保管、维修、发放和使用工作。建立健全财产管理、仓库物品管理使用、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使用、物品借还、物品损害赔偿等等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物品管理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5.做好学校的基建、维修工作和绿化维护、保养工作。

6.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突击性工作。

 

教科研分管领导职责

一、组织学习,转变教师教育观念,提升教育理论水平。

1.建立、健全教科研理论学习制度。

2.做好教科研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选编工作。

3.组织开展教科研成果交流、评选活动。

二、加强指导,全面提高教师教育科研能力。

1.做好教科研课题的申报指导工作。

2.指导课题负责人组建课题组。

3.加强课题研究的具体指导。

4.做好教科研课题的成果鉴定准备的指导工作。

三、规范管理,保证课题研究有序、高效实施。

1.加强对本校承担的各项课题研究的全程管理。

2.加强学校教科研工作的档案管理。

3.认真做好课题年度检查汇报工作。

四、抓好常规、服务,促进教育教学工作。

1.制定、实施教育科研工作计划。

2.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结题工作。

3.处理课题研究中的特殊问题。

4.申请、使用专项拨款。

5.认真做好学期、年度教科研工作总结和教师的教科研工作考核。

6.协助学校领导做好教科研积极分子、先进个人、学术带头人的评选、推荐、申报工作。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加强校际间的交流,共同服务和促进本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信息化分管领导职责

1.落实人员,建立组织,明确职责,构建学校信息化管理网络。

2.制订各项规章制度,规划我校教育信息化发展方向。

3.制定每年教育信息化工作计划,明确教育信息化工作要求。

4.评估每年教育信息化工作得失,采集教育信息化工作意见,提出改进方案,规范我校教育信息化管理体制。

5.监督教育信息化工作进程,及时调整工作计划,确保我校教育信息化健康发展。

6.以身作则,加强教育科研,积极推行教育信息化课题的实验研究。

 

德育分管领导职责

1.德育分管领导对校长负责,全面领导德育工作;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年、学期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计划,及时做好总结。

    2.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研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经常参加班会,参加学生课外活动。

3.负责审查班主任工作计划,组织并指导班主任正常开展工作。监督检查班主任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负责对班主任的考评,主持优秀班主任的评选工作。

4.负责班风、学风的检查评比及表扬批评工作;指导班会活动。

5.负责对学生进行常规检查、纪律检查和奖惩,主持三好学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和表扬工作。

6.负责指导学生搞好卫生清扫活动;与总务处协同安排好学生的队日劳动和大扫除活动。

7.负责对学生的生活指导,推动开展常规评比活动。

8.负责检查学生的早操和眼保健操,指导做好学生的身心保健和流行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9.负责组织全校或年级的学生大会,与团支部协同搞好大型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实践活动和有益的文体活动。

10.负责贫困学生助学金、爱心午餐的评定和发放工作。

11.负责定期召开学生和学生家长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12.经常向校长汇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学生思想和班主任工作状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13.完成校长委托的其它工作。

少先队辅导员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少先队工作的批示和学校思想品德教育的要求,制定全学期少先队工作计划,期末做好总结。

2.配合学校抓好队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根据少年儿童特点,通过少先队的组织形式,组织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并积极组织少先队员参加雏鹰争章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3.定期召开中队辅导员会议,研究布置少先队工作学习和讨论有关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交流经验,虚心听取中队辅导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4.及时做好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的聘请工作,协助指导他们开展中队工作,组织好中队活动观摩。

5.建立健全大队委组织及少先队值勤工作。认真做好大队委员的改选和分工协作及大中队干部的培训工作,定期召开队干部会议。定期举行少先队代表大会。

6.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定期出好宣传画廊、黑板报等,做好红领巾广播、电视台的放映组织、管理工作,开展读书节的系列活动。

7.建立和健全少先队之家,培养好鼓、号、旗手,设置光荣簿,把优秀队员的事迹,队员中突出的好人好事及队部所得荣誉记载下来。

8.做好队室布置并经常保持整洁,认真做好资料积累工作。

9.安排好节假日的少先队活动,搞好校外生活指导。

10.加强少先队工作研究,探索少先队工作规律,提高少先队工作效率。

 

团支部书记职责

1.在校党支部和上级团委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及学校工作计划拟订并认真实施学校团支部工作计划。

2.以主要精力抓好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团员的政治思想素质。组织团干部和广大团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争先创优,充分发挥团组织的青年突击队作用。做好团组织的发展工作。

3.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召开支委会,安排好组织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身心健康又适合青年特点的团活动。协同教导处具体指导学校少先队工作。

4.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与教导处、少先队共同组织好节假日的团员志愿者活动和学生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

 

 

办公室主任职责

1.带领办公室全体教师严格执行教师日常行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文明办公。组织教师按时参加学校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有意义的活动,争创文明力公室。

2.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布置本办公室阶段教学工作,帮助教师制订教育、教学计划。做好办公室日常教务工作,确保教学秩序正常。

3.认真、按时完成学校、教导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办公室教师的思想工作,加强沟通,化解矛盾,激发全体教师的工作热情。及时向学校和分管领导反映教师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4.协助总务处搞好本办公室的区域卫生工作,保护好本办公室的财产。

5.协调本办公室教师和其他教师之间的关系,配合校行政负责本办公室教师的聘任、考勤、考绩,抓好本级部的师生常规建设。

6.加强班主任工作研讨,重视班级工作的管理,组织好本级部学生的教育活动和家长活动。

7.负责组织完成上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教导处下达的工作任务。

8.负责组织本级部学生的课外活动,并安排有关教师认真做好辅导工作。

 

教研组长职责

1.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在教导处、教科室的指导下,组织本组教师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习政治理论、教育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师德水平。

2.积极认真地贯彻执行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在学校计划的指导下,按照教导处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教研活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教研活动,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期终认真做好教研组工作总结。

3.抓好本组教师的备课督查工作,每周组织一次固定的集体备课,统一教学进度、重难点,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共同探讨学科教学工

4.组织组内教师相互听课,积极组织常态课、研讨课、公开课等教学交流活动,并进行认真评议和记录,推进组内教改。

5.组织好各年级的期中、期末考试的阅卷、评分及试卷分析工作。

6.积极搜集本学科的教改信息资料,及时把握本学科的教改发展动态,组织本组教师学习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经验。带领、发动、支持老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督促并帮助写好教育教学总结和论文,及时做好交流和推荐工作。

7.带领并组织本组教师搞好互帮互学活动,充分发挥教学骨干的作用,尤其要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

8.关心本组教师的身体、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促进本组教师的团结协作,不断增强教研组的凝聚力。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领导反映教师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教科研课题组长职责

1.协助教科研分管领导每月定期组织课题组成员学习教育科研的理论,根据校教科研工作计划,拟订子课题组科研工作计划,经校教导处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2.及时、有效地收集和介绍本课题教育科研信息,为校教科研决策提供素材,为教师的教科研活动提供报。

3.带头参加科研,认真组织有关教师实施计划,努力提高子课题组教师的思想素质和科研能力,创设浓厚的校教科研氛围。

4.负责子课题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定期做好教科研资料档案积累工作。每学期向校教导处提交子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报告和阶段成果材料。

5.做好子课题的研究工作,负责课题组成员撰写科研论文或科研报告,争取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协助校教导处做好科研项目结题工作和观摩会、鉴定会等会务工作。

6.每学期为校教科研刊物提供稿件和有关信息。

 

教师教科研工作职责

1.教师要自觉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

2.教师要做好平时的经验积累工作,写好教后感、听后感,每月不少于3次。

3.教师要积极反思,不断总结,每月写好一篇教学随笔,每学期写好篇高质量的论文,争取有论文在区以上发表或获奖。区级学科带头人、教研组长每学年必须要有1篇论文在区级以上发表或获奖。市级学科带头人,每学年必须要有篇论文在区以上发表或获奖。    

4.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的教科研活动。上好公开课,积极听课,认真评课。

5.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科研业务竞赛。40岁以下教师必须参加并列入年度考核。

6.教师要积极参加课题研究,40岁以下教师必须人人参与课题研究。区、市级学科带头人必须承担区、市级以上课题或承担区、市以上课题的一级子课题的研究。

 

班主任职责

1.在校长与教导处领导下,负责本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劳动和生活的教育与管理,制订并实施班主任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2.根据法规,运用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逐步使学生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品质、良好的行为习惯。

3.会同任课教师,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成绩,较好地完成各科学习任务。

4.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协助学校贯彻体育与卫生工作条例,激发学生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组织好学生的队日劳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5.培养建设好班集体。指导好学生干部,提高学生自理能力,培养良好的班风、学风,把班级建设成团结友爱、奋发向上的集体。

6.联系、邀请任课教师共同商量班级工作,协调各学科的课内外活动。

7.做好学生的个别教育工作,尤其要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做好学生的操行评定和三好生、品学兼优生等的评比。

8.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处理好本班学生中的偶发事件,保证学生安全。

9.做好家访等社会联系工作,配合学校开好家长会,努力争取家庭和社会对班级工作的支持。

 

报账人员职责

1.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学习财务法规,执法守法,积极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2.遵守国家会计制度,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健全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3.及时做好总账和有关明细分类账的登记工作,及时做好各项财务结算工作,并做到准确无误。

4.按时编制各种会计报表。

5.及时上缴各项应交款项。

6.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7.接受市、区财政、审计和区结算中心机构的监督,如实提供资料。

8.保管好有关印章。

 

专职教师岗位职责

1.专职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安心工作,具有事业心、责任感,让学生、家长、社会满意。

2.专职教师必须在本专业的任教课程中上足课,不得随意转科。

3.专职教师必须备好所任教学科的课,上课必须准备好教学器材,遵守课堂教学规范。

4.美术专职教师平时必须做好学生优秀作品的收集(按年段、按班级)工作,培养小画家、小书法家;音乐专职教师必须培养出优秀歌手和琴手,训练校级合唱队、舞蹈队为参加区少儿艺术节的各类竞赛作出努力;体育教师必须选好培养出优秀选手为校参加市、区小学生运动会出成绩;自然科学、电教专职教师必须选好见多识广,头脑灵活的学生,加强训练积极参加市区各类竞赛,为校争光。

5.专职教师必须做好学生平时成绩记载和期末测试成绩记载,不得随意填写,从印象出发,记等第要有材料依据。

6.准时上课,按教材和教学计划进度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7.体育专职教师和专用室场上课的教师,上课铃响前必须让学生整好队伍准时安静进场,体育教师必须穿运动服和运动鞋上课,也要求学生这样做,体育教师上课必须做好示范动作,不得坐着上课。每学期要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保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每年组织开好一次全校性运动会;音乐教师要保持室内卫生和公物完整,每学期进行一次各班级歌咏比赛,开展器乐等比赛;美术教师必须做好课前准备,并要求带好不同的绘画笔和材料,老师必须进行讲解、示范、巡视,并有计划地培养人才。

8.专职教师必须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耐心教育,讲究教育方法,严禁停课,辱骂、殴打学生。

9.要组织安排好兴趣小组的活动,不论上课还是兴趣小组必须点名,有活动计划,不能让学生不上体育、音乐、美术等课或留在班里(有病要有证明,有请假手续)做作业,影响学生健康发展。

10.专职教师要主动与班主任配合教育学生,对个别后进生要进行家访和个别辅导。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档案法》,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精通业务,严守机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主动、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保管档案,做到材料齐全,装订整齐,立卷规范,存放安全、有序。

3.严格执行资料借阅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借还手续,态度热情,细心周到。

4.有计划地编写专题资料汇编和各种检查目录,做到查找迅速,调阅及时,提供资料准确,充分发挥档案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的作用。

5.做好档案资料保管的安全工作,做到防潮、防火、防霉、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6.做好资料档案的保密工作,凡需保密的档案须及时封存,调用查阅由校长(书记)批准,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档案室。

7.做好资料借用的登记。

 

图书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图书分类法》,搞好图书馆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使图书馆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2.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利用微机按《中国图书分类法》认真细致地造册分类、编目登记、借书服务。

3.建立健全图书馆各项管理制度,并教育监督师生遵照执行。

4.态度和蔼,文明服务。按规定时间按时开放图书馆。开放时,随时注意对学生进行爱护书籍的教育,及时修补损坏的书籍、杂志。

5.教育学生遵守图书馆管理制度,排队借书,阅览时保持室内安静。严格还书时的验收制度。

6.教育学生多读书、读好书、好读书。及时做好新书及资料的宣传、介绍工作,定期组织读书交流活动和专题讲座,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

7.认真抓好图书馆安全保卫工作,放学离馆检查门窗安全,室内每天打扫一次,白天经常开窗通风,注意做好图书资料的防霉、防蛀工作。

8.及时做好杂志收发订阅工作,定期装订报纸、杂志。定期更换阅报栏的报纸。

午餐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学校午餐管理工作,做好伙食费收付、记账、结算工作。

2.严格执行午餐管理制度,外送食品做好过样验收、留样待查。

3.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营养卫生知识,尽力保证饭菜质量,做到饭菜品种多样,讲究色、香、味及营养,冬天要力求供应热饭、热菜、热汤。

4.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食品卫生工作,严防食物中毒。用餐环境天天打扫干净,保证每天小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

5.管理好学生午餐,做到卫生、有序,教育学生不挑食,不浪费粮食。

6.午餐管理时,将饭、菜、汤、有序分发到学生座位上,教育学生安全、文明用餐。

7.做好学生开水供应工作。

传达室人员职责

1.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学校纪律,不随便离岗,不擅自请人代班,做好夜间巡逻保卫工作。

2.仪表端庄,讲究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接待来宾来客来访,做好来访登记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校园。

3.按时启闭校门,对陌生人的进出要及时询问,对带出学校物资的人要让其出示证明,检查后方能带出。

4.学生在校期间关闭大门,学生外出须经班主任许可签名,家长亲自带领。

5.教职工上班后,因公、私事外出,应作好记录。

6做好学校报刊杂志信件收发工作,信件、报刊送到相关部门,做到及时不错乱。

7.保持传达室内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定期打扫校门内外的环境,保持校门内外的清洁卫生,劝阻小商小贩在校门内外摆摊设点,来校推销商品的商贩一律拒之门外。

8.学生进校、离校时协助值日教师维持好秩序,对放学后个别滞留在学校的学生看管好。

9.每天按时开启学校防盗监控系统装置设施,确保校园安全。

 规章制度篇

学习工作类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教职工50人以下的学校可召开教职工大会,50人以上的学校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跟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l413,其分配要体现教师为主,教师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代表产生后,编成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七、大会主席团议员由筹备组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名,党支部审合同意,由教代表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68人,主持召开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教师六认真工作考核办法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宜,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参与民主管理。

 5.收案、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行政工作例会制度

一、学校行政工作会议制度是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经常性工作会议,主要讨论、研究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部署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任务。

二、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的参加人员主要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可根据会议内容参加。

三、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也可由校长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召开。

四、学校行政工作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具体时间应排入学校工作日程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原定日程。

五、参加会议的同志应本着对工作极端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意见,并服从会议决定。

六、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有关领导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能随意推翻或改变决定的事项。在贯彻执行中因实际问题,必须更改决议的,应在下次会议中提出讨论修正。

七、校长布置工作任务应具体明确,要符合部门的实际;部门应积极主动接受任务,不推诿,应及时保质保量完成。

八、做好会议记录,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同志要做好传达或转达工作。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学习要做到联系思想实际,工作实际,生活实际,提高认识水平。

二、积极、准时参加领导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迟到,不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中途不私自离开。

三、开会学习时必须端正会风,集中思想,记好笔记,热烈发言,不开小差,不做私事。

四、按时参加校、区、市的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未经准假同意,不得缺席,听课有记录,评课积极发言。

五、自学摘录政治业务笔记、校内不定期组织交流。

六、各条线会议必须做好出缺勤记载,并通报有关学校领导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七、认真记好各项会议记录,以备检查。

 

 

教师一日常规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中途离校。有病有事向校长请假。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准时出席各种会议,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不要请假,集会期间不随便讲话,不做其他事,确保活动质量。

二、早晨到校,见到师生,热情问好,带齐教学用品。整理好办公桌,老师以身作则带领学生一起参加队日活动。认真组织好学生早读,注意关心学校工作通知。

三、认真参加升旗仪式,带领学生同唱国歌,教师早操准时、整齐、到位。学生早操,正副班主任带队,行政蹲点,指导学生早操,指导学生做好眼保健操,适时适度参加文体活动。

四、热爱学生。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对学生思想言行要多指点,对学生的学习多加指导,对学生的生活多加关心,发现学生有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治疗,并及时联系家长。

五、上课前认真备课,准备好教、学具,提前一分钟到教室门口候课,上课要用普通话,讲究艺术性、实效性、语言清晰,板书工整,不坐着上课,上课期间不揍电话,不接手机,学生作业时加强巡视,辅导差生,准时下课,不拖堂。

六、空课时间,老师交流研讨教学内容时用普通话。抓紧备课,批改作业。不喧哗,不窜室,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工作。

七、按教学进度精选作业,按要求批改,文字书写规范,做到不积卷,批后要严格要求学生及时订正。抓紧时间补差,对待学生有耐心,热情、周到,对学生不厌弃,不讽刺、不变相体罚,注意补课方法,讲究补课质量。

八、服从教导处课务安排,努力完成学校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当日事、当日毕。

九、衣着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心地坦荡,见荣誉让,见困难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十、放学时要与同学打招呼,要关闭好教室门窗,切断室内电源,要督促学生做好室内包干区的卫生工作。督促学生按时回家,待学生全部离校后教师方可下班,下班前整理好办公桌,最后走的同志关闭电灯,切断电源。

 

办公作息制度

    一、教师必须严格按作息时间表工作(上课),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早退。

    二、学期初校长室向师生公布作息时间,建立统一的作息时间表。

三、教师上班时必须精力集中,既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搞好教育工作。

    四、工作时间内不做私事,不议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不上网聊天、游戏,不下棋,无特殊原因不接待客人。

    五、上班时间除由于特殊原因外,不得离开学校,要离开时,须征得领导同意。

    六、上课准时进教室,无特殊原因,不坐着讲课,不做与课无关的事,不擅离课堂,准时下课。

七、认真执行护导值日工作,在规定区域内尽责,维护课间秩序。

八、无特殊情况不将小孩带入学校。

九、保持办公室清洁,纸屑入篓,书架、办公桌上均要放置有序。

十、离校时办公室、教室内不留学生。

 

值日护导制度

    一、护导教师由全体行政人员和教师按周每日轮流担任。少先队组织选派工作认真负责的队员配合老师搞好护导值日工作,值日师生上岗时要佩戴值勤标志。

    二、值日护导教师除上课时间外,都要带领值日学生在分管区域内巡回值勤,不能擅离岗位或敷衍塞责。

    三、值日师生在值勤时要认真维护课间活动秩序和安全,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课间活动,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护导教师要认真负责地检查学生佩戴红领巾、衣着情况和“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五、值日师生要注意保持分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经常督促学生做好清洁卫生工作,放学时,做好各班级的清洁卫生检查工作。

    六、学生放学回家时,值日师生应负责学生整队离校时的记载,要加强对来校接送小孩的家长的管理。

    七、值日师生要认真记载好值日护导情况,并及时公布,表彰好人好事,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护导教师早上、中午要提前到校,放学后,要检查教室和办公室的门窗和灯是否关好,做好日志的交接。

 

关于教职工病事假管理的补充办法(局发文)

    各学校(幼儿园)、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各学校、幼儿园,局属各部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教职工聘任制度,现下发《关于教职工病事假管理的补充办法》。

    一、关于病事假期间待遇

    1.短期病事假的工资计发:

    由于近年来教职工工资逐步调整和变化,根据学校的内改方案,各学校、幼儿园、各部门对在职教职工的病事假情况,在每月的人事月报中应详细填写,并报局人事部门备案。现将计发标准建议调整如下:

    (1)教职工病事假每月累计10天以内(10)的,每天扣病事假人员工资的津贴(30%部分)和岗位津贴(包含学校考核奖)之和的2(新教师为试用期工资和岗位津贴之和)

    (2)教职工病事假每月累计20天以内(20)的,每天扣病事假人员工资的津贴(30%部分)和岗位津贴(包含学校考核奖)之和的3(新教师为试用期工资和岗位津贴之和)

    (3)教职工病事假每月累计21天以上,则扣除病事假人员工资的津贴(30)部分和岗位津贴(包含学校考核奖)之和的100%。

    2.长期病假工资待遇:

    教职工长病假由学校上报局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根据苏人通[1998]130号文件规定,核定折扣工资后交结算中心扣发。

    (1)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lo年的,按病事假人员工资的固定(70)部分的90%计发。津贴(30)部分、职务岗位津贴全额扣除。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①工作不满10年的,按病事假人员工资的固定(70)部分的70%计发,津贴(30)部分、职务岗位津贴全额扣除。(新教师以试用期工作计算)

    ②工{乍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病事假人员工资的固定(70)部分的80%计发,津贴(30)部分、职务岗位津贴全额扣除。(新教师以试用期工作计算)

    ③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按病事假人员工资的固定(70)部分的90%计发,津贴(30)部分、职务岗位津贴全额扣除。(新教师以试用期工作计算)

④病事假累计满六个月以上者,地方岗位津贴不享受。

    二、年度奖

    凡全年病事假累计满10(10)扣除月平均奖的三分之一;累计满20(20)扣除月平均奖的三分之二;累计满30(10)全额扣除月平均奖。

    三、关于地方岗位津贴的实施:

    根据苏办发[2002]84号文件规定: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从下年起按原地方岗位津贴标准的60%发放;②年度考核被确为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以及受处分未定等次人员,从下年度起停发地方岗位津贴。

    四、关于辞、离人员工资:

    1.教职工不接受学校岗位聘任的,按拒聘处理。拒聘人员从拒聘当月起发固定工资(70%部分)、基础津贴、综合31、贴及地方岗位补贴之和的70%。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2.教职工凡未办任何病事假手续,连续旷工15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当月工资停发。

    3.教职工提出解聘合同期间,受聘人员擅自离职超过15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即停发工资,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规定从200611日起执行。

六、以上办法如与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教学规范类

金阊区教师教学六认真工作规范

(修订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各科教学质量,根据我区教学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我区教师教学六认真工作规范如下:

    一、认真备课

    1.熟悉课程标准和教材。要认真钻研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材,明确本学科的教学任务,教材编排体系与结构,在了解小学本学科全程教材的前提下,深入钻研本学年所教的教材,以及它在整个小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把握各单元之间的前后联系,明确教材重点、难点、特点。

    2.深入了解教学对象。了解所教学生的双基掌握隋况、缺漏所在、心理特点,以便因材施教。

    3.认真制订学期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人手一份。教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周次、教材分析、分单元教学总目的要求、重点、难点及教法,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

    4.精心设计教案。一份完整的教案,一般应包括:教学内容(或课题)、教学目的要求、教学重难点、教具学具准备、课时分配、授课时间、教学过程、板书设计、作业设计、教学后记等内容。具体应备好以下主要环节:

    (1)确定教学目的要求,根据每课(章节)的自身特点,提出恰如其分的教学要求。

    (2)根据教材和学生实际确定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3)教具、学具准备。完成本课(章节)教学任务需用的挂图、电教设备、资料、实验器材、实物及有关学具等。

    (4)课时分配。每课(章节)所需课时要有明确安排。

    (5)分教时备课。每一教时应注明授课日期并有简明的教学要求,教学过程的设计,要从实际出发,体现教学改革精神,重视学法指导,既备教师的,又备学生的,具体注意点是:

    ①教具设计要充分运用卡片、小黑板、挂图、实物、电教设备及实验器具等教具,加强直观性,提倡自制教具。

②提问设计:要抓住关键,少而精,突出重点,富有启发性,有利于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

③板书设计:要按教学要求、教学重点和教材特点,精心设计好每一课的板书。板书内容要有条理性、科学性。

    ④习题设计:要根据教学目的要求和学生实际,设计好具有针对性、典型性和启发性的练习题,对难度较大的习题和需要演示的实验,教师应先做一遍。

    5.认真写好教学后记。教师要结合教案的实施隋况,体会特别深刻的,应找出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把改进措施以及对某些问题的看法与体会写于教案后,以积累经验、提高教学水平。教学后记要有数量要求,更要有质量要求。语文学科教学后记一般一课一篇;数学学科教学后记一般一个练习l篇;英语学科新授课必须有教学后记,单元要有单元反思。其他学科提倡一课一得

    6.要认真制订期末总复习的计划,并分教时写好复习课的教案。

    7.作文教学要根据每组课文的训练要求,写好作前指导与作后讲评的教案,教师每学期至少要写好3下水文。凡统一提供的教案,要认真填写1/3空白处。

    8.杜绝照抄照搬教学参考资料、他人教案或本人旧教案,各科都应提前备课。教龄不满三年的新教师必须提前三天写好详案。备课本应每学期更换,封面写明学校、使用年级、班级、学科、任课教师姓名等项目。语文教师对所教课文要烂熟于心,要求学生背诵的先要自己背诵。

    9.备课要以个人钻研为主、集体备课为辅,有平行班的年级应建立备课小组、定期研究教材教法,商讨、交流备课体会,协调教学进度和评估测试要求。

    lO.兼任的其他学科也要钻研教材,认真备课。

二、认真上课

    1.遵守课堂教学常规。

    (1)课前准备好需用的教具、学具。

    (2)准时进教室,上课时不擅离课堂,不拨打、接听手机,不坐着上课,不做与本课无关的事,学生做作业时,应巡回指导。

    (3)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不拖堂。

    (4)课上不嘲讽、训斥学生,不责令学生退出课堂,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衣着整洁、举止端庄,不得穿汗背心、拖鞋上课。

    2.积极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方法,突出教学重点,分散教学难点,精讲巧练,思路清晰,注重学习方法的指导和直观手段的运用,课上让学生有质疑问难、操作实践、当堂练习的时间,防止满堂灌。

3.上课精神饱满,教态亲切自然,用普通话讲课,语言精炼、准确、生动、易懂;实验示范操作,正确熟练,作图正确,板书工整,字迹规范。

4.体育活动、实验、劳动等课,要严密组织、加强指导、注意安全,早操、课间操时应与学生一起参加。    

三、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

1.作业的形式要多样,可分口头、书面、思考、实验、操作、制作、测量、观察、调查等,中高年级学生可以适当布置一些课外阅读作业,力求能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能力。    

2.作业的内容要精选,要符合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重视系统训练,体现梯度,做到题量适当,难易适度,并注意分层要求。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控制作业总量,减轻学生负担。课堂作业必须当堂完成。

3.作业的规格要统一,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做到书写工整、格式规范、步骤清楚、书面整洁。养成自我检查、分析评价练习结果等良好学习习惯。

4.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不漏批错批。当天的作业当天批改,作文必须在下次习作前批改结束。批改符号要统一。各类作业批改一律用红笔,书写工整、字迹规范,批改后要在学生划的记分格内打等第(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英语作业批改相应为ABCD四等,并提倡写GoodExcellent等鼓励性评价语。作文批改要分详批、简批和面批,各约占全班学生数的1/3,详批要有总批和眉批,批语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字迹要工整。面批要当面指导学生修改作文,并写上面批两字,简批和小作文的批改以疏通文字为主,提倡适当写些眉批。

5.做好批改记录并及时讲评。对学生作业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要作好记录,分析原因,及时讲评和纠正。对好的作业要予以表扬,同时督促学生订正错误,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应进行面批指导。

四、认真辅导

1.平时对学生提出的疑问要及时耐心地给予指导和帮助。

2.注意关心和了解学困生,摸清其家庭、社会环境、学习生活、身体、智力等情况,制订辅导计划,并做好辅导记载和成绩跟踪。

3.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不同辅导内容,采取不同的辅导措施,以个别辅导为主,小组辅导为辅,对后进生要热情关怀、重点辅导。对优等生要加强培养,发展其特长,每天辅导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4.辅导要能起到答疑解惑,各有所得的效果,使后进生的成绩有明显进步,使优等生的爱好特长得到发展。

五、认真组织考核

1.考前要认真指导学生复习,教给方法,使学生牢固掌握知识体系,以求4面深刻地理解、熟练灵活地运用。

2.严格执行关于考试的规定,除期终考试外,不得擅自增加考试次数,严样控制考试时间(低年级不超过60分钟,中年级不超过90分钟,高年级不超过120分钟)。考查(综合性练习)一般在单元(章节)教学结束后进行,时间控制在l节课内。

3.讲究命题质量。命题要符合课标、教材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易适度,做到知识、技能和智力方面兼顾,比例恰当,内容卫确,语言明白,份量适当,正确划定评判标准。

4.严肃考试规则,杜绝作弊现象。批阅标准客观、统一,层次分明,做到左正、公平、合理,及时做好成绩统计。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等级制,要防止现明等暗分的现象。

5.考后要进行分析讲评,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弥补学生在双基和智能方面自不足之处。同时应指导学生进行自我质量分析,找出各自的薄弱环节,明确努力的方向。

六、认真组织课外活动

1.开展课外活动要做到四落实:计划落实、人员落实、内容落实、时间落实。双轨以上小学至少开设语文、数学、自然、科技、劳技、音乐、美术、体育七个以上项目的校级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其他学校重点选择五个左右项目。除校级兴趣小组外,要重视组织好年级、班级层次的兴趣小组活动。各兴趣小组要结合学科特点,制订计划,明确目标,落实措施,使全体学生的兴趣、爱好得到发展。

2.课外活动要按计划认真组织。保证活动时间,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形式活泼多样,富有吸引力,确保活动质量,力争出成果。

3.每次活动要作好记录,包括辅导内容、方法、效果等,注意积累资料,期末认真总结。

 

金阊区小学(幼儿园)教学违规认定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的持续稳定,保证教学环节的质量,特制定此办法。

一、教学违规的界定

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师(含辅导教师或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和教学质量.或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均认定为教学违规。

教学违规按违规发生的情节轻重分为一般教学违规和严重教学违规。

二、一般教学违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性教学违规:

    1.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无教案(包括使用无修改的旧教案)进行教学,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2.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以及拖堂超过3分钟。

    3.不按课程标准、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课型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改变课型,授课进度提前或拖后超过6课时。

    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和委托他人代课以及自行改变授课地点。

    5.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或随意离开指导岗位。

    6.实验课(操作课)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课(操作课)不能正常进行达5分钟。在实验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7.随意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到课程标准的要求。

    8.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要求,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返还给学生。

    9.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或不进行辅导答疑。

    10.携带通讯工具上课,造成授课中断;在上课过程中接听或拨打电话;授课时间内利用网络进行联系、聊天、游戏。

    11.考试、考核不按规定进行,卷面出现多处错误,或发生试卷短缺致使考试延迟10分钟,造成学生考试成绩失常。

    12.不严格执行监考纪律和考试规定,对考场违纪现象置之不理,或随意剥夺学生考试、考核权利。

    13.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等工作中出现失误。

    14.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材料(如成绩册、试卷分析统计表等),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送达到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造成不良影响。

15.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其言行在教师和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16.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影响的不良行为。

    三、严重教学违规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违规。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2.未经教导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3.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误课(含监考),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lo课时以上结束课程,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4.教师上课、监考迟到l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课间时间不下课,严重影响学生休息。

    5.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出现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

    6.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工作出现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

    7.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8.考前故意向学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导致考试延迟超过20分钟。

    9.监考过程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任学生舞弊。

    10.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过程中,随意更改数据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11.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安排考试。

    12.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教学违规处理

    1.在教学过程中,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都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教学违规,及时处理。对教学违规隐瞒不报的,建议学校经查实后给予严肃处理。

    2.教学违规发生后,学校教导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若属一般性教学违规,建议由学校领导在一定的范围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和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严重教学违规的责任人,建议学校领导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教学违规应在教导处备案。同时,取消责任人一定期限内评优评先资格。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性教学违规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违规处理。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严重教学违规的责任人,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有关情况上报区教育科备案。

    4.本暂行办法经局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师电子备课要求

一、电子备课教师申请要求  

    申请范围:具有六年以上教龄的教师。

    申请条件:(1)具有区教坛新秀称号或区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

(2)区综合素质考核优秀的教师。    

              (3)区双百工程当届获奖者的教师。

              (4)校教研组长、教科研课题组长。

    符合以上条件中任意一条者均可申请,经校委会审核批准后可进行电子备课。

    二、电子备课要求

    1.电子备课要求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以好用、实用、有个性、有新意为原则,教学目标追求多元化,教学内容实现信息化,教学过程突出交互性,教学。

    2.每位申报电子备课的教师能做到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经常性、高效性,并作好记录。

    3.教导处将加强对电子备课的检查与指导,除了定期检查外,还将不定期地随时随机抽查。

    4.要加强教学反思,每月至少要完成一篇质量较高的案例分析、教学反思。

 

()研活动制度

    教科研活动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课堂教学效益的必要保证。

    一、全体教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教科研活动。

    二、各教科研组每学期应确定本学期的教科研工作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教科研活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教科研活动。每次活动要有专题,有详细记录。教科研组长的活动记录本须做到资料完整。学期末认真做好教科研组工作总结。

    三、每月定期召开教科研组长会议,每两周进行一次教研组活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课题组活动。

四、教科研组长要及时总结教研科研经验,加以推广应用,争取教科研活动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五、学校要关心和组织多种形式的进修、学习活动,做到定期走出去,请进来,不断拓宽教师教学视野,更新教学观念,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六、学校对好的教科研经验、总结或论文给予奖励。

 

电教软件资料建设规定

一、电教软件资料库的管理    

    1.电教软件要分类造册登记,对入库或报废的电教软件有详细的记录。

    2.电教软件的存放要规范,不能叠放。音、像带、计算机软件、VCDCD片、投影片、自制软件等要分类存放,按规定编目。账册、实物相符,柜内要安放干燥剂,防止软件霉变。

    3.电教软件必须经入库编目后方可出借。出借、归还软件除填表登记外,应检查软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损坏要赔偿。出借软件应有明确归还日期,确需较长时间借用的一般每学期结束时也要力、理归还或续借手续。   

    4.电教软件资料库要经常注意清洁、卫生,注意防火、防磁、防霉蛀。要经常检查软件的保存情况,每天离库时要注意用电安全。

    二、电教软件的使用

    1.学校要积极鼓励教师使用电教软件,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使用电教软件有成绩的教师,学校应给以鼓励。

    2.电教软件资料库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学校学科教师收录、复制、拷贝软件,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3.电教软件资料库管理人员要积极为学科教师提供各类教育、教学软件,每学期要统计各类软件的使用率。

    4.学校各科教师和管理人员要积极自制电教软件,学校对质量较高的自制软件可推荐给市电教室参加各级电教软件的评选活动。对获奖软件学校应给予奖励。

 

兴趣小组活动制度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明天的希望。每一个少年儿童健康全面的发展,是新时代的要求,为了充分促进学生的特长与能力协调发展,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及学生的兴趣爱好,我校将开设各项兴趣班,并努力提高活动质量,使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长。

    一、做好报名工作

    先初步设定若干兴趣小组,各班主任利用早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学生意向报名,学校再根据各班的报名人数分班,定好活动地点,选择责任心强,教学水平高的教师作辅导老师。

    二、加强管理

    辅导老师必须认真备课,耐心辅导,全面关心爱护学生。辅导老师必须管理组织教育好学生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文明守纪,讲究卫生,辅导老师对本组的工作负总责。

    各兴趣小组要严格控制各种费用开支,各种费用要有预算,兴趣小组的各种开支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严格教师请假制度,辅导老师不能随意请假,因公不能上课,须自行调课,报教导处。

    三、努力提高辅导质量

    各组期初要制定辅导计划,期末要有总结汇报,认真备好每一堂课,学校领导平时要加强对兴趣组的指导,深入课堂听课,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听取他人的意见,接受他们的评价,期末结束加强对辅导老师的考核,教师的辅导补贴要与质量直接挂钩。

 

 

 

室场管理类

多媒体教室使用守则

    一、学校多媒体教室是学校开展现代教学、教研活动的重要场所。由学校后勤组进行管理,并负责学校全体教师的使用培训。

    二、教师如需使用多媒体教室,事先应与学校后勤组联系,经同意后由后勤组进行安排。使用结束后应填写专用教室使用记录

    三、液晶投影机是媒体教室的重要设备,一般连续工作2小时后应关机十分钟再工作。管理人员应经常清洗投影机的滤网。霉雨季节要定期进行通电驱潮。

    四、多媒体教室内的设备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学校教师应能熟练应用室内的各种设备。在制作课件时要防止病毒进入计算机。

    五、多媒体教室要注意防尘,使用粉笔进行黑板书写。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教师每次使用后要切断室内的总电源。如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通知学校后勤组进行处理。

    六、学生进入多媒体教室不得随便动用室内的电教设施,应按指定位置就座。离开时要进行打扫,保持室内卫生。

 

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

    一、电子阅览室为学生提供电子阅读服务,禁止玩各种游戏。

    二、爱护本室设施,学生进阅览室要按编号定位入座,上机前检查设备是否完好,若有问题请立即报告辅导老师。阅览期间不随意挪动电脑,不随意扯动接头、连线,如有问题,应由辅导教师解决。离开时要关闭电源。

    三、计算机要定期保养、维修,要严格控制外来磁盘、光盘使用。定期做好病毒检测及机器杀毒工作。教室要有可靠的防火、防盗措施。

    四、本室所有设备和电子文献仅供学生在室内自由选择使用,所有设备和声像资料不得外借。

    五、学生进入阅览室需穿上鞋套,不能在室内饮食,保持室内的整洁与卫生,保证良好的阅读环境。管理人员要做好教室和计算机的清洁卫生工作。

    六、学生在室内必须遵守阅览室室规,讲文明,阅览期间不得喧哗,影响他人阅览。

 

计算机教室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教室是学校重要的现代化教学设施之一,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充分使用。

    二、计算机教室内的所有设备,应按统一要求分类编号,要做到定位定人。

    三、计算机教室的所有设备都要建账,做到账物相符。每学期结束前由分管领导进行账物核对。

    四、管理人员在每次使用教室前应检查电源、机器运行情况,并做好专用教室使用记录的记载。使用结束后要切断教室总电源。

    五、计算机教室要有可靠的防火、防盗措施。霉雨季节要保证每天开机一小时,暑、寒假期间要保证每星期至少开机二小时。

    六、进入计算机教室要换鞋或套鞋套,外来人员尽量不进教室。管理人员要做好教室和计算机的清洁卫生工作。

    七、每台{计算机要建立保养、维修等情况的技术档案。要严格控制外来磁盘、光盘使用;定期做好病毒检测及机器杀毒工作。

    八、要督促上机人员每次上机后作好上机记录,并及时查看机器情况,如发现设备损坏时要查明原因,人为事故要照价赔偿。

 

计算机教室使用制度

    一、进入机房必须换鞋或套鞋套。

    二、禁止携带与上课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三、学生进教室上课,要按编号定位入座、保持安静,在老师发布命令前不得擅自摆并机器。

    四、开机前,应检查计算机设备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及时向老师报告。

    五、学生上机操作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下课时按程序关机,外来磁盘、光盘严禁带入,以防病毒侵入,对于上网计算机,应按教师规定操作,要遵守国家对上信息网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六、遇到计算机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老师,不得擅自处理。学生在离开机房前要做好整理工作,摆放整齐桌凳。

    七、一旦发现计算机有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若是人为事故,要照价赔偿。

 

播放室(演播室、广播台)规章制度

一、播放室内器材,专人保管和使用。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自行搬弄器材。

三、要放映教育教学方面的像带,须经校长同意。

四、播放室由播放员负责。

五、以身作则,爱护、保养播放器材。

六、未经同意,不私自使用其卫星转播台。

七、播放器材,未经校长同意,不擅自出借。

 

班级多媒体教学系统管理制度

    一、班级多媒体教学系统:电视、音响、计算机、视频展示台组成。

    二、班级多媒体教学系统由后勤组负责全面管理,各个具体班级由班主任负责管理。

    三、班级多媒体教学系统应积极投入使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四、红领巾广播.班主任应及时打开校园音响。

    五、班级多媒体教学系统只能用于教育教学,不可挪作私用,不得外借。如有外借,则须校长室、教导处同意后方可外借。

    六、班级多媒体教学系统电教设备使用时应该严格按操作规程去使用,损坏要赔偿。不可随意拆弄,如遇故障,应立即报后勤组,以便处理。

    七、班级多媒体教学系统要勤检查、善保养,使设备性能处于良好状态,使用后及时关锁门窗,切断电源,做好防盗工作。

 

档案室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资料的收集、分析、筛选、整理、立卷、归档等建档工作。

    二、档案管理人员将筛选后资料分类装订、编制目录、装袋立案的规格应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三、校外人员来校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档案资料查阅档案。

    四、校内人员借阅档案,必须经主管档案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要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好无损的归还。

    五、档案资料室门窗要加固,保持整洁、干燥、自然通风,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易引鼠入室的物品。

    六、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带进档案资料室,不得外泄档案中的机密;档案资料室人员在工作中所用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应按保密纸处   理和销毁。

 

图书馆管理制度

    一、图书馆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供师生所需的书刊资料和教学参考等资料,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二、图书馆须建立图书总括登记、个别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三、图书目录以分类目录、书本目录、海报目录为主。    

    四、认真制定书刊资料的选购标准,拒购质量低劣,内容不健康的书刊。不断丰富藏书质量。对于内容陈旧、复本过多,利用率低和破损严重的书刊要及时剔除,及时注销。

    五、新书到馆室后,要及时验收、登记,在完成分类、编目、排架等工作,加速书刊资料的流通工作。

    六、积极向学生介绍、推荐优秀书刊和新到书刊。在条件许可下,增设优秀读物和新书专柜。

    七、经常保持室内整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尘、防火、防潮、防蛀、防盗等工作,对学生进行爱护书刊、公物的教育。

    八、教职工调离、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时,均需还清全部书刊,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艺术教室管理制度

一、艺术教室是音乐和美术教师指导学生从事音乐和美术赏析、学习、创作的   重要场所,由音乐、美术教师负责管理。     

二、进入艺术教室应保持安静,讲文明,不拥挤,不准吃食物,不准乱扔杂物。

三、爱护室内的各种器材、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取走或损坏等。    

四、在本教室上课的学生离开教室后,管理人员应切断电源,物品、设施归类放回原处。    

五、保持艺术教室整洁卫生,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科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正常教学的重要场所,为此,实验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管好实验室。

二、实验员要做好仪器的登记造册工作,分类编号定橱定位安放,对消耗、损坏的仪器要及时记载,注明原因和处理方法。   

三、实验员应积极参加有关教研活动,学习教育大纲和教材,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自制教具工作。

四、要严格按照实验室通知单准备好仪器,并协助教师做好演示实验和辅导学生实验。

五、要认真做好仪器的验收、领发、回收,及时保养和维修常见故障,加强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实验员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情况的记载,对各种资料要装订成册,归类保管。

七、每学期结束,将实验室仪器设备清点核对。

 

党员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党员活动室应由专人管理,由宣传委员或宣传委员指定专人负责,室内财产要登记。

二、党员活动室内物品摆放应庄重大方、整洁美观。

三、党员活动室的使用要实行登记制度。

四、党员活动室每次使用过后,要进行打扫、整理工作,确保其整洁美观。

 

 

教工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本室是提供本校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活动场所。

二、本室内的公物,要自觉爱护,若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三、活动器材必须履行借用手续,不得乱拿乱放和外借,用后按时归还。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抛烟蒂、纸屑和果皮等。

五、活动中注意文明礼貌,不大声喧哗、吵闹,严禁赌博行为,保持良好的活动环境。

 

少先队队室管理制度

一、室内所有用具、器材,分类造册登记,专人管理。

二、使用器材、用具,应办理借出手续,按时归还。

三、爱护公物,人人有责,用后要冲洗或擦拭干净,保持器材、用具清洁和室内整洁。

四、办公或开会要保持肃静。室内陈设不得乱翻动。

五、学期结束,全面清点。如有损坏或遗失,要追究责任,负责赔偿。

六、注意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卫生室管理制度

一、保健教师进入卫生室应衣冠整洁,穿戴好专业卫生衣帽。

二、保健教师在操作前,需先洗净手;操作时,应注意用药卫生与安全。

三、注意卫生室卫生,不准带食物、饮料进入卫生室,不准乱丢纸屑、杂物。禁止在卫生室吸烟、吐痰。

四、人员进入卫生室,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内大声喧哗、吵闹。

五、爱护卫生室内一切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刻画,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六、爱护卫生室内的一切卫生用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动用药品或卫生用具,用毕,应及时归放原处,并摆放整齐。

七、对卫生用具,应经常进行消毒,保持使用时的洁净、卫生与无毒。

 

心语室管理制度

一、心理辅导员必须态度热情,工作细致和认真。

二、对有关的隐私严守秘密。

三、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到岗接受咨询。

四、保持室内环境整洁,舒心。

五、做好台账及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及时整理、装订有关报刊。  

六、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学生个别辅导或电话咨询工作。    

七、未经同意,有关资料不得外借。   

八、爱护室内各项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九、工作完毕,关好门窗、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十、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十一、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十二、对非工作人员,非咨询人员要阻挡入室。   

 

风雨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风雨活动室由专人负责,非正常使用不得进入。   

二、管理人员应严格加强对风雨活动室专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维修。    

三、风雨活动室内不准吸烟,不准吃零食,管理员应及时做好室内清洁卫生。    

四、注意经常通风,经常使用,以利空气流通。   

五、应有专人负责雨天门窗的关闭,以及房顶是否有漏雨现象及时处理。

六、避免接触有机溶液、化学物品、烟蒂、口香糖及其火种。

、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离开时要及时关闭门窗、电源,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塑胶场地管理制度

一、塑胶场地由体育组组长负责管理,校外人员须经学校校长同意才可使用。

二、体育组人员负责场地日常监督管理。

三、总务处协助体育组做好保养工作,特殊情况由总务处负责管理。  

四、进入场地需穿专用跑鞋、运动鞋、平底鞋,钉鞋的钉子长度一般不超过7毫米。  

五、学生进入场地活动时,自觉保持场地环境清洁,保护场地,不带刀子、钥匙及其它利物。  

六、禁止机动车入内,不带零食、小吃进场,严禁在场内使用有机溶剂、化学物品、机械油。

    

后勤管理类

校产管理制度

一、对师生员工加强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以爱护公物为荣,破坏公物为耻的好风尚,保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所有校产都要登记建账,防止任意废弃或不合理地低价处理和变相私分。

三、确定专人保管,对保管人员明确保管责任制,务必做好防潮、防腐、防火、防盗等工作,经常保养爱护教具和办公用品,按规定审批手续,办理发放。如保管员离岗,需办好移交手续。

四、实行使用责任制,建立班级承包使用制度。开学初,将用具、教具交给班主任,学期结束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维修,维修工作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六、对损坏学校财产者视具体情况,予以赔偿。

 

物品保管制度

一、学校购置的一切财产必须登记在册

二、学校发放的一切固定财产和耐用品必须具体落实到各个部门、班组、室。专人负责保管并妥善使用。   

三、对于损坏的财产必须照价赔偿,并及时汇报,由后勤及时安装或修理。        L

四、领取低值消耗品要登记签名。       

五、学期结束所保管的东西均应归还总务仓库,由总务处根据保管程度进行奖励。       

 

学校财务审批制度

一、学校的学费、教材费、培训费、代管费等收取,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学员的学杂费减免,由各部门报校长审批。    

二、学校年度预算经费收支预算、预算外经费收支计划及经费分配方案、自筹基建项目等由校委集体讨论决定。        

三、报销时凭正式发票和报销凭证报销。     

四、发票的报销凭证填写,内容要齐全、清楚,数量、单价、品名规格填写规范,大小  写金额相符,盖有售货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五、本年月单据本年月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一、全校教职工对自己使用或保管范围的公共财物,都要严加爱护、保管。对损坏学校公共财物或由于保管不妥等造成遗失、盗窃的,对当事人除进行教育批评或行政处分,还必须进行经济赔偿。

二、行政校务会根据责任大小酌情确定赔偿金额,经党支部、校长批准后,由后勤组具体执行。

三、对损坏轻的财物,可让当事人进行修复,免于现金赔偿。

四、对遗失、盗窃的物品在短期规定时间内,由当事人已追回的,免于现金赔偿。

 

安全保卫制度

一、学校要按照教职工归属范围层层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安全责任追究制及安全事故报告制。

二、每天放学由所任教师整队带领,护送出校。

三、各部门任课教师,尤其是班主任要经常教育学生发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的良好作风,不打架斗殴、追逐嬉戏、抢夺强要、偷窃他人物品;不翻越围墙,爬树攀高;不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内吸烟、喝酒,教育学生养成远离毒品、黄色淫秽网站及音像制品、书刊、烟、酒的良好习惯。

四、室外课、体育课教学,要事先检查设施、器材的牢固和完好情况,讲解安全操作规程;校外社会实践课以及集会、集体外出等活动,要坚持报批制度,要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知识教育。

五、加强对学生午餐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并责任到人;对外送盒饭做好监督工作。

六、总务处要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每次检查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整改。

七、学校要配置足够的防火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严格管理。

八、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对不超过规定数额的现金、有价票证一律存放保险柜内。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财务。

九、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学校物品带离学校或作为私用。

十、上课期间,教职工、学生不准随便离开学校。必要时,必须登记后离校。

十一、禁止非本校机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入校内。要教育12周岁以下学生不要骑自行车上学、上街,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十二、学校教职工要切实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特别是不要把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存放到办公桌、柜内或随处乱放,以免被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三、节假日期间,学校要组织、安排好值班护校工作。

 

门卫制度

一、家长一律不进入校园,来客必须履行入校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校;教师中途离校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学生除正常放学外中途离校须凭出门证,并在传达室登记后方可离校。

二、按时上班,工作时不擅离岗位,思想集中,准确地掌握作息时间。    

三、做好报刊、信件的收发工作。    

四、按时启闭校门,对生人的进出要及时讯问,对带出学校物资的人,要让其出出示证明,并进行检查、登记后方能带出。

五、加强放学后及夜间安全的巡视工作。      

六、定期打扫校门内外的环境,做好门前三包工作,保持校园的清洁卫生。    

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救护电话:120

 

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各部门、处室、年级组、班主任发现各类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校长室,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应急措施。           

二、校安全领导小组人员例行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校长室。   

三、全校教职员工发现的各类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上报总务处或校长室。

四、全校教职员工涉及到学生安全问题时,必须马上上报教导处或校长室,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立即上报。    

五、学校各类安全事故,由校长室通过电话或书面上报区教育文体局。       

凡职责范围内,由于主观原因,疏于防范,玩忽职守,隐匿不报者,学校将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严重者作行政处分并上报区教育文体局,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水电管理制度

一、管理好学校所有用水、用电设施,精心保养,经常维修,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谨防漏电。

二、每学期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办公室、教室、公共场所的用水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确保用水用电安全、正常。

三、校内用水用电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应随叫随到,及时处理,以免造成事故和浪费。

 

档案借阅制度

一、档案室现存档案,可为学校内部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供利用。外单位利用档案需持有合法证件。

二、档案室所存档案,一般应在档案室查阅。特殊情况需借出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三、档案室应积极地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做到及时、主动、热情地为学老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

四、查阅档案,需由查阅人履行登记手续,登记项目需填写清楚、齐全。

五、查阅档案、必须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六、查阅档案、须小心轻翻,不得圈划、折叠、污损或涂改,不准拆卷或抽耳卷内文件。

七、摘录、复制、翻拍档案,需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

八、档案借出一般不得过周,特殊需长期借出,不得跨学期。如需延长借出啦间,需力、理续借手续。档案不向外单位借出。

 

学生午餐管理制度

一、用餐时间1125起。

二、各班老师准时值班管理学生用餐工作。组织学生饭前洗手,集中用餐,注意饮食卫生,养成良好的用餐习惯。

三、饭后组织学生在教室内安静休息,或开展适当的有益活动。

四、教师应为学生营造良好的进餐环境。

五、值班教师,应培养学生劳动观念,用餐完毕要指导学生清理餐桌,打扫室内卫生。

 

教育信息化器材借用制度

一、借用电教器材须向电教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借用。

二、借用前,要向管理人员当场通电验机,器材能正常运行方能借出。

三、使用前,要向管理人员了解器材的性能、使用及保养方法,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设备,注意安全。

四、器材应在使用结束后当天归还,并有管理人员验收,做好登记。

五、电教器材限于校内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校长室同意,方可借出校外。  

 

网络管理制度

为充分开发利用计算机网络功能和资源,保证学校计算机支点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部室的微机统一由力公室管理。    

二、提倡利用本部门微机处理公务。维修和升级计算机,添置必要设备、耗材、需事先与力公室联系

三、各部室要严格遵守微机操作规范,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硬件损坏;要注意保持微机清洁,加强微机保养。

四、利用支点网络资源,需在网络管理员设置后才能使用,不得任意更改网络设置(IP地址、网卡和用户账号、密码)

五、为保证支点网络安全、通畅,严禁以下事项:

1.严禁未经授权人员到学校的服务器上操作;

2.严禁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网络上其它计算机的资源;

3.严禁使用非法程序关机。

4.要注意保护集线器、交换机、双绞线等网络硬件资源。    

5.要充分利用网络功能,提供网络共享资源。相关部门的保密性内容可以设置安全保护,未经授权不得访问。电脑发现病毒立即断开网络连接,杀毒后方可再次接入。

6.在使用网络资源时,严禁发布有违国家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不良信息,严禁登录或浏览各类有违国家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网站或网页,严禁使用不正当软件进入或者侵犯其他网站。  

 

科学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一、从思想上认识重视搞好本室安全的重要性。

二、针对本室试剂、药品、仪器的特点,按其性能做好分类保管,并经常进行检查、保养,以防发生意外。

三、每学期进行一次清点,做好入账造册工作。

四、每天下班前,对本室的门窗、水电等安全做一次检查。  

五、定期进行防毒、防燥、防潮、防虫检查。

 

科学实验室借还、赔偿制度

一、教师演示实验所用的仪器、药品应提前23天填写通知单交给实验室。

二、演示实验室所用的仪器、药品,用后应立即归还实验室。

三、实验室仪器不得转借他人,如特殊需要经教导处批准方可转借。

四、对学生实验中损坏的仪器,要视.情况酌情赔偿。

 

科学实验室维修保养制度

要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工作,首先要建立起完整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处理,各类仪器设备都有其特定的保养措施和规律,做到定人、定时、定量和定质,就能做好保养工作。

一、仪器:

    1.防震防跌:玻璃性脆,易破裂。

    2.防潮、防尘:玻璃受潮和积尘,产生光路系统的浑光和散光现象,严重时妨碍仪器的正常使用。

    二、药品:

    1.需要密封紧盖药品。防水份、氧和二氧化碳以及其它气体等因素损害药品。

    2.避免见光的药品须保存在深色玻璃瓶内。

    3.危险药品: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分层存放在特制的危险品橱内。

    三、生物:

    1.剥制标本:注意防潮、防霉变、防蛀。

    2.浸制标本:检查封口,及时补充药液或更换药液。

 

图书馆书刊外借制度

    一、学生凭本馆借书证借书,每次限借一册。

    二、借期2周,超期达半年以上者,借书证作废。

    三、入库选书要注意保持图书排架顺序,不得乱拿乱放。

    四、选好书后,交班级管理员办理借书手续后方可离开藏书室。

    五、要爱护图书,不得污损、圈点、划线、撕毁、批注,如遗失,违者将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图书馆设备管理制度

一、保持图书馆整洁,未经专人许可,不得上机操作、移动设备。

二、专人负责计算机系统维护,经常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三、上机操作的工作人员、学生图书服务员需经过培训。

四、经常做好计算机清除病毒的工作。设备如有损坏,及时与总务教师联系。

五、图书馆内各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除灰工作。做好除尘、防潮、防盗工作c

 

图书清点、剔旧处理方法

对图书馆图书定期进行清点和剔旧工作,以保证图书的推陈出新。

一、定期清点图书,全面了解我馆所有藏书的利用情况。

二、对长期无人阅览的图书进行剔除。

三、对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图书进行剔除。

四、一些陈旧过时或质量较差的图书进行剔除。

五、复本率过高,且借阅率低的图书可以剔除一部分。

 

图书遗失污损赔偿制度

图书馆藏书是学校宝贵财产,读者对所借图书必须爱护,不得圈画、批注、折页、撕剪、污损和遗失。如有上述情况,应以相同版本和卷期的新书赔偿,不得以其他图书抵充。如果确实无法购到新书,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遗失赔偿

1.一般图书按原价的l倍赔偿,另加3元图书加工成本费。工具书、连续出版物等遗失一卷、一期,按全套、全年价的13倍赔偿。

2办理赔偿手续后,如果在15天内又找到原书,可凭原赔偿收据来会计室办理退款手续,赔偿收据丢失或超过1 5天者不予退款。

二、图书污损赔偿

学生借书刊时应认真检查是否有正文缺页、换页,封面、封底脱落或破损;是否有污染、勾画、批注、做答案等,如有应及时修补,暂时不外借。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形,均按读者本人污损处理。

1.正文缺页、撕毁(包括图表、附页),严重污染,影响阅读或勾画、书写、做答案达5页以上者,均认为损坏了原书内容,按原书价另加3元图书加工成本费进行赔偿,该图书留存图书馆。

2.不影响阅读或少量的勾画、书写等,按原书价的3060%进行赔偿。

3. 封面封底脱落或撕毁但不损坏正文者,按原书价格的20%赔偿。

 

音像资料使用规则

一、专人负责音像资料、及时力、理新增音像资料的入库手续。

二、对入库音像资料分编加工,科学管理。

三、注意音像资料的日常防尘、防潮、防火工作。

四、教师每人每次限借音像资料l盒,借期为30天,到期应主动归还或办理续借手续。

五、借阅音像资料时,需认真填写借用登记表,经管理人员查验后方可借出。

六、教师调离本校,在离校前主动将所借音像资料还清。

七、音像资料损坏、遗失,按原价三倍赔偿,成套音像资料遗失其中一盒,按全套音像资料原价赔偿。

 

考核奖惩类

苏州市三元第三小学班主任月考核条例

第一条:为了更快地培育良好的三风(校风、班风、学风),进一步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落实以班主任为核心的班级管理责任制,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班主任待遇,规范班主任工作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班主任月工作根据班主任常规工作和学生行为规范进行考核奖励,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

第三条:考核奖励的标准如下:优秀50元;  良好30元;  合格20元;不合格10元。

第四条:考评方法:由校德育领导小组负责、各部门、办公室主任协助参评。

第五条:考核要求

()班主任常规工作

1.没学期按时制定计划、撰写总结、写好期末班主任寄予、完成素质报告单及电子学籍相关资料。积极完成各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2. 组织好学生早读。低年级班主任按规定入室办公,其他年级班主任也要经常进班。       

3. 重视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认真上好晨会、班会和队会,按照学校要求更换版报,按时记载班主任工作手册。      

4.注重学生个人卫生、卫生习惯教育,教室、包干区做到每天两扫,打扫卫生时,班主任要在场指导、督促。全校性大扫除工作到位。

5.重视爱护公物教育,如有公物损坏,落实责任人赔偿,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6.重视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班级无安全事故发生。

7.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不随意让学生停课停考,不私自向学生收费以及收受学生家长赠送的礼品。 

8.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意识,及时做好各项规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工作;主动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在校期间若出现身体不适或意外伤害,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家长。  

9. 重视家访(电访、信访、家访、邀请家长来校面谈),言谈举止做到热情、大方、有礼,并认真做好记录。

10.积极参加班主任培训。

()学生行为习惯(参照每周常规评比)

1.遵守课堂纪律

2.遵守课间规范

4.认真做好两操

5.讲究文明礼仪

6.讲究环境卫生

7.遵守路队纪律

8.爱护学校公物

第六条:考核等次标准

1.优秀

(1)班主任常规工作到位及学生行为习惯好,各项评比名列年级组前列。

(2)工作积极主动,有创新、有特色、具有奉献精神。

2.良好

(1)班主任常规工作及学生行为习惯比较好。

(2)工作比较积极主动。

3.合格

能按照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4.不合格

(1)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2)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3)无正当理由低年级班主任不按规定入室办公:

(4)日常工作未按时完成。

(5)发生其他违反师德规范和有损学校及教师形象的事。

附:考核成员(德育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年级分管行政、各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三元第三小学教师期终考核(——学年度——学期)

姓名

考核内容

自评

年级评

校评

一、政治学习,师德表现。4    

l. 参加政治学习。无故缺席者扣0.2/次。

2.为人师表,对学生无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如违规者由行政会议讨论后酌情扣除)

3.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卫生工作.无故不参加扣0.2/次。

 

 

 

二、遵守制度,完成任务。8

1.能按时上下班,有迟到早退的扣0.2/次。

2.上班时间不请假离校者,扣1分,次。

3.病假扣0.5/天,事假扣1O/天,旷工半天以上(含半天)全扣。

4.办公时间看与教学无关的书、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扣0.5/次。

5.值日护导到位,准时上岗,无责任事故发生,护导迟到扣0.2/次,无故缺席扣0.5/次。

6.工作达量,完成任务,未完成扣1O/项。兼职完成情况按任务规定由行政讨论后决定。

7.准时参加教研活动,无故缺席扣0.5/次。

 

 

 

三、教学质量、六认真考核情况。8

1.备课达标:有备课教案,书写认真。1.5

2.批改作业:有课堂、回家作业、按规定批改。1.5

3.考核质量达标:有阶段练习,认真批改,学科合格率达98%,实验班合格率100%。l

4.上课达标:不坐着上课,提前候课,按时下课,一般情况上课时不批改作业。l

5.所课达标:校长20节.教导20节,教师14节,评课10节,其中2节以上英语或双语课。(40周岁以上教师听课12节,评课6)l

6.学习笔记达标:l

7.继续教育达标:能按时参加继续教育,迟到者扣0.2/次,无故缺席全扣。l

 

 

 

加奖:

1.文明班班主任加2分,特色班班主任加1分。

2.教师个人及指导学生获奖、按内改方案进行奖励。

3.全学期无病事假、小假、无迟到早退者奖励100元。

 

 

 

总分

 

 

 

考核人

 

 

 

备注:1.一学期病事产假累计满2个月,不参加期终考核。

2.每月病事产假累计满十天,当月不考核,各均扣14

      3.有突出贡献或严重违规的由校委会讨论后决定奖惩。

 

年终考核评优细则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积极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六认真工作认真负责,在检查中成绩优秀。

4.学生成绩达标,在市、区抽测中取得较好成绩。

5.顾全大局,积极、高质量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6.平时各类考核中无违规记录。

7.在省、市、区各类竞赛中成绩优秀(45周岁以上教师可适当放宽)

8.在各项创建、迎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9.有学校集体荣誉感,维护学校利益,有团结协作精神。

10.全年病事假累计不超过3天。

文明办公室要求

一、办公室卫生具体要求:

1.环境整洁:

(1)门、窗、墙干净无灰尘。

(2)地面干净无灰尘纸屑。

(3)力公桌、作业柜擦拭干净、无灰尘,桌面无杂物。

(4)办公室无烟缸,办公桌无零食堆放。

(5)整体整洁、卫生,无死角。

2.摆放有序:

(1)卫生用具放在固定的地点。

(2)教师办公桌除摆放教学用书以外,最多摆放一叠待批作业本,不放置其它东西(茶杯除外)

(3)墙上除学校统一规定挂置张贴的内容之外,不得自行挂置张贴任何东西。

(4)教师离开办公室时,椅子应靠在办公桌边。

3.布置美观:

(1)办公室可根据各自的特点在公共地方摆放少量的盆花或其它装饰品。

(2)定期出好教工园地,提高黑板报的质量。

二、有关制度:

1.实行值日打扫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2.实行检查评比制度,每周检查一次,每月一评比。

3.办公室卫生工作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负责。

三、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

1.力公室教师应相互团结,相互帮助,集中精力,共同研究教育教学工作。

2.能经常开展一些有利于团结,有利于教育,有利于健康的小型活动。

3.办公期间,不大声喧哗,不讲与办公无关的事,不做私事,不乱窜办公室

4、对学生要爱护,对同事要关心,互相问好。

 

 

文明班评比要求

 

序号

 

 

评比条例

 

期末

 

自评

办公室

 

审核

德育组

 

审核

l

穿戴整齐大方,按照要求佩戴红领巾或者队徽。

 

 

 

  2

 出操做到静、齐、快,动作到位

 

 

 

  3

 上课铃声响后能静候老师,上好每一堂课,听从老师教导

 

 

 

  4

 课间、午间活动秩序良好,文明游戏

 

 

 

  5

班级学风好,无抄袭、作弊现象,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6

 班级地面整洁,窗明几净,包干区清爽

 

 

 

  7

 全面推广普通话,有良好的礼貌用语习惯

 

 

 

  8

 爱护公共财物,一学期在校内无事故发生

 

 

 

  9

 积极参加校级活动、公益劳动、发扬集体主义精神

 

 

 

  10

 各项活动、竞赛中名列榜首

 

 

 

注:每条10

 

三好生(品学兼优生)评比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讲文明,讲礼貌,自觉遵守纪律。热爱劳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模范执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思品评定达优秀等次。

三、学习态度端正,上课专心听讲,多思好问,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各科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竞赛。讲究卫生,注意保护环境卫生。体育成绩达到良好等级。

五、积极参加学校各项集体活动和比赛,乐意为班级学校争光,富有创新意识和协作精神,努力成为老师的小帮手。

六、评选品学兼优生除了体育成绩要求降低外(不可不及格),其它条件参照评选三好学生的条件执行。

学生管理类

学生一日常规

()早晨准时起床,动作迅速,整理、带齐学习用品,少先队员要带红领巾。离家时向家长告别。

()上学途中遇到老师、邻里长辈、同学要问好,遵守交通规则,不在路上追逐吵闹。

()准时到校,每天见到老师、同学要问好。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应请假。到校后,不到放学时间不能随便离校,如需中途离校应向班主任请假。

()到校后,要打开教室门窗,整理学习用品,然后自觉按规定打扫卫生包干区或参加体育活动。

()举行升旗仪式时,要整齐列队,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升旗、奏国歌时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唱国歌。

()认真做好早操、眼保健操。早操要按照口令使每个动作都到位;做眼保健操要闭眼,按照口令按准穴位认真做。

()上课时要认真遵守《小学生课堂常规》。

()课间宜进行散步、望远等活动,不奔跑追逐,不大声叫喊。上厕所讲究文明,保持厕所清洁。进办公室要征得老师同意,不随便拿教室力公桌上的东西。

()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欺侮小同学。与同学交谈要讲普通话,注意文明礼貌用语。

(十一)爱护学校公共财物,保护学校花草树木,自觉注意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值日生工作和学校大扫除,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十二)认真参加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或体育训练,不无故缺席。

(十三)中午放学时,不争先恐后抢道,在校就餐的学生要有秩序。不在校园内边吃边玩,剩饭菜渣不随地乱抛,回家就餐的学生要准时返校。

(十四)午间适当休息,不高声喧闹,不上街游逛,饭后体育活动应有节制,夏季要按规定安静午休。

(十五)按时、按质、按量独立完成当天的作业和其他学习任务。

(十六)见客人或其他学校老师来校,要热情、礼貌,要问好,不围观,不窃窃私语。

(十七)认真参加学校的集会,遵守会议纪律。

(十八)放学后,准时排队回家。值日生应认真做好清洁工作,关锁教室门窗,离校时要和老师说再见

(十九)晚饭前适当游戏。但是,不玩火,防触电、防溺水,不做危险性游戏;做力所能及的家务,搞好自我服务,常为邻里、军烈属、孤寡老人做好事;遇到坏人坏事要主动报告,勇敢机智地进行斗争。

(二十)晚饭后,认真做好预复习工作,独立完成家庭作业;适当观看适合小学生的电视节目和书刊

(二十一)睡前与家长交谈一天的生活、学习情况与心得。

(二十二)按时就寝,不睡在床上看书、看电视。

学生课堂常规

1.课前认真做好上课准备,学习用品要整齐地安放在课桌与指定的位置。

2.听见上课的预备铃声,尽快安静有秩序地进入教室,在自己的座位上静候教师上课。教师走进教室,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师生相互问好,在教师示意后,学生方可坐下。

3.迟到的学生在教师同意后,应轻声走进教室,不得妨碍同学上课。

4.上课时要精神饱满,坐姿端正挺胸,自然挺胸,不做小动作,未经教师许可,不能随便离开座位和教室。  

5.上课时要专心听讲,积极思考问题,听清教师和同学们讲的每句话的意思。读书要三到:即心到、眼到、口到。努力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勇于提出问题,积极参加讨论、发言。提问,要按规定的姿势举手,在教师指名后才能发言。发言时要姿势端正,说普通话,声音响亮,语句完整,并注意文明礼貌用语,发言完毕即自动坐下。

6.要学会使用工具书,参考书,逐步养成在课本上圈圈、点点、划划的好习惯。          

7.对教师布置的作业要认真地独立完成。碰到困难时,如果经过思考还是不懂,要主动请教师辅导。作业要整洁,格式要符合规范,做到按时交。       

8.写字要严格保持眼离书本一尺,胸离桌沿一拳,笔离纸张一寸的正确姿势。     

9.下课时,教师宣布下课,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在教师宣布下课后,学生方可平静有序地离开教室。   

10.值日生应督促全体同学保持教室整洁,一下课就帮助教师整理教具,擦净黑板。

 

 

学生常规五项评比细则

项目

    内容

    评比要求

    检查形式

 

 

 

 

  课堂纪律好

 

  坐势端正5 违规扣1/人

  发言举手5 插嘴扣1/人

  读写姿势5 不正确扣1/人

  按时作业5 未完成扣1/人

 

   行政巡视

   任课老师意见

 

 

 

 

 

  课问秩序好

 

 

  课前准备5 台面乱扣1/班

  不奔不跑5 有奔跑扣1/人

  正当活动5 违规扣1/人

  上下楼梯

  靠右行走5 违规扣1/人

 

   行政巡视

   护导老师意见

   值日员意见

 

 

 

 

  放学排队好

 

  准时排队5 提前放扣5/班

  队伍整齐5 不整齐扣5/班

  不喧哗5   说话扣1/人

  不中途离队5离队扣1/人

   带班行政

   护导老师

护导老师

   值日员意见

 

 

 

 

 

 

 

  环境卫生好

 

 

  个人卫生5 不卫生扣1/人

  班级卫生5 不整洁扣l/人

  包干区整洁5有杂物扣5/班

  行为卫生5' 违规扣1/人

  卫生老师

  卫生值日员

  带班行政

 

 

 

 

 

 

 

  文明礼貌好

 

  见面问好5 违规扣1/人

  说话和气5 违规扣1/人

  行走文雅5 违规扣1/人

  谈吐文明5 违规扣1/人

  行政巡视

  值日员

  老师意见

  队干部意见

 

少先队工作管理制度

少先队教育

少先队教育要按照队章的要求,加强少先队的组织教育,充分发挥其组织作用。要运用其特有的教育手段,通过队员当家作主的集体生活和丰富多彩的活动来进行。少先队工作要与学校教育紧密配合。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工作的指导者,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大队委员会

大队委员会是基层少先队组织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在辅导员的辅导下,对全校的中、小队组织和全体少先队员进行领导、组织、安排开展教育活动和组织教育。

大队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大队工作和教育活动计划。

2.组织、管理、检查、评定中队的工作和教育活动。

3.定期向全体队员汇报大队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4.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少先队员的意见、建议及呼声。

5.向队负及中、小队宣布有关大队委员会的倡议、决议和决定,并执行。

6.按规定坚持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7.培训中队、小队干部。

8.做好小同学的队前教育活动、组织好新队员的入队活动。

9.认真搞好大队各种队务工作,并发挥其教育作用,督促、检查中、小队的各种队务。

大队干部的职责

大队长:负责大队的全面工作,思考、组织、主持大队委员会工作,督促、帮助委员的工作,组织讨论、指定工作计划和进行总结,主持少先队工作会议,征求辅导员意见。

副大队长:大队长的助手,协助大队长的工作,分管并主持几个部门的工作。

组织委员:对队员进行组织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管理。

宣传委员:负责少先队大队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对中队宣传阵地进行督促、检查,做好队刊、队报的征订与发行。

文体委员:负责设计、组织队员的文体活动。

中队委员会的分工职责

中队委员会由37人组成.可设正、副中队长,学习、组织、宣传、文体、劳动委员。

中队长职责:负责召开主持中队长、队委员、小队长会议,负责制定计划、检查决议实施情况,总结队的工作,负责开展中队活动,加强横向联系,搞好各项活动。

副中队长职责:可兼旗手,协助中队长开展好工作。

中队学习委员职责:负责在中队开展各种知识性活动和小型的智力竞赛,激发队员的学习积极性,负责中队图书管理及课外小组活动,关心中队队员的学习,反映队员学习上的要求和意见,搞好学习园地的组织工作。

中队宣传委员职责:负责办好墙报、黑板报;负责中队报刊订阅工作,负责中队的读书阅览工作,负责收集、传播政治、经济、科技及少先队活动的信息,负责中队队员观看影、视、剧的组织和评论活动

中队组织委员职责:负责中队的组织发展工作、教育工作,组织新队员学习队章、普及少先队基本知识,填写队员统计表,负责检查中队遵纪守法情况及表扬、处分的具体工作。

中队劳动委员职责:负责组织队员参加校内、班内及社会公益劳动,监督队员参加家务劳动,负责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检查评比工作。

中队文体委员职责:负责组织中队的文体活动,季节性、节目性的文娱活动和各种球类比赛及游戏活动,负责推荐好歌曲、舞蹈,负责组织队员参加大队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负责保管文体活动用品。

小队长职责

了解掌握小队的情况,负责制定小队计划,负责组织队员完成中队委员会达的各项任务,开展小队活动,建立雏鹰假日小队,维护小队利益,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小队情况及建议。

少先队干部的培训

少先队的干部是少先队的核心,是队组织的骨干。培养好队干部,不仅有利于队干部素质优化,也有利建设优秀少先队集体,促进少先队工作的发展。培训少先队干部,主要是指对少先队干部进行的队的知识和工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队组织经常对干部进行培训,目的是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少先队干部培训的形式与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一、队长学校。每学期分期分批培训少先队的各级干部,采取听课、参观讨论、介绍经验、开展活动等多种形式,提高队干部的工作能力,建立一支主人干部队伍。

二、举办讲座。根据实际的需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讲座。讲座的内容可侧重思想教育、明确干部职责,又可侧重技能技巧培训。

三、队干部论坛。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少先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摆出来,让干部展开广泛讨论,充分评议,各抒己见,集中群众智慧,培养民主精神,提高队干部素质。

四、组织交流。这是队干部自己教育自己的好办法。内容可以是工作计划工作方法,工作体会。队干部现身说法,生动具体,既可以学会总结工作方法又可以使队干部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五、座谈对话。这是了解队干部的困难、要求、希望、建议的最佳方法,这种方法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帮助队干部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六、技能技巧培训。重点培训每个队干部必须具备的技能技巧和能力,可分类培训。

七、坚持例会制度。队委会的例会制度能使少先队的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这既是布置工作、讨论问题、表扬先进、督促后进的一种经常工作制度,也是加强队干部组织观念,增强他们责任感的思想教育形式。

八、借鉴报刊培训。寻找、借鉴少年儿童阅读的各种报刊及开设的怎样当好队干部、怎样开展好少先队活动等专栏,及时向队员推荐,组织学习,吸收好经验、好方法。还可以加强横向联系,做好少先队工作。

九、示范观摩。组织各种的少先队活动的现场观摩会及典型示范活动,增强队干部的感性认识和理解。  

十、评选好队长。好队长评选活动可以是大、中、小队长。少先队好队长有四种类型:创新精神的金猴队长,热心为大家服务的蜜蜂队长,处处带头的雏鹰队长和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小老虎队长。

十一、举办队长夏令营、冬令营及军训。既是鼓励、表彰好队长,也是以营培训,交流切磋经验,促进学习,培养思想与技能。

队前教育

队前教育是少先队组织对队龄前儿童进行的准备参加少先队的教育。少先队组织要帮助儿童初步了解少先队的知识,明确入队的意义,提高他们争取入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以入队为动力,帮助他们在入队前在各方面打下较好的基础。  

队前教育是少先队进行组织教育的最佳时机之一。成功的队前教育往往会对今后七年的少先队生活产生良好的影响。开展队前教育有许多好的方法,下面介绍5种:

1.队课教育。队课教育要注意生动活泼,寓教育于有趣的活动之中,使儿童容易接受,并能自觉以一个小少先队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的言行。

2.观摩熏陶。组织队前儿童观摩高年级队会,参加高年级中队的活动,通过队的仪式对他们进行组织教育,激发他们对少先队组织的情感,树立荣誉感,增强主人翁感。

3.选派小辅导员。即由队员对队前儿童进行教育。这种方法不仅符合低年级儿童的愿望,而且对当小辅导员的队员也是一种很好的锻炼。

 

队前教育十知道

队前教育应该有比较具体的内容和目标,我们把它总结为队前教育十知道

1. 知道队的名称。

2. 知道队旗的图案和含义。

3. 知道队员的标志是红领巾,了解红领巾的意义,学会系红领巾,爱护红领巾。

4.知道怎样敬队礼及队礼所表示的意义。

5.知道队的呼号。

6.学会写入队申请书。

7.知道入队的时候要为人民做一件好事。

8.会唱队歌。

9.知道入队誓词的内容。

10.知道一个合格的少先队员要做到五自(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

第一类:大、中队队会仪式

这是少先队的基本仪式。共青团中央对此有过统一规定。

仪式分预备部分和正式部分。

预备部分为:

集合列队,整理队伍。中队会时,(由小队长整队,然后分别向中队长报告人数)小队长向本小队队员发出立正的口令,然后跑步到中队长面前,敬礼,报告:

报告中队长,第x小队原有x人,实到x人,报告完毕。

中队回答:接受你的报告!小队长返回原位,发出稍息的口令,全小队稍息。

各小队长报告完毕。由中队长向中队辅导员报告。

中队长向全中队发出立正口令,跑步到中队辅导员面前,敬礼,报告:

    报告中队辅导员,本中队原有x人,实到x人。队会准备工作已经完毕,请您给予指导。

中队辅导员回答:接受你的报告,希望……(根据队活动的内容提出简要希望或祝贺)中队长回原位,发令:稍息!全中队稍息。

大队会时,报告人数与上述类同。可以免去小队长向中队长报告这一项,由中队长直接向大队长报告。如果中队很多,也可以免去中队长向大队长报告这一项,由大队长直接向大队辅导员报告。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对答时声音要清楚、洪亮。

正式仪式部分,程序如下:

1.全体立正。

2.出旗。(奏乐、敬礼、礼毕。全体队员必须立正目送队旗行进。)

3.唱队歌。(或放队歌唱片或录音)

4.队长讲话,宣布活动内容。

5.进行活动。

6.辅导员讲话(活动结束后的简短讲话)

7.呼号(由辅导员、共青团干部或最受尊敬的来宾领呼)

8.退旗。(奏乐、敬礼、札毕)

9.队会结束。

第二类:新队员入队员仪式

1.全体立正。

2.出旗。(奏乐、敬礼、礼毕。全体队员必须立正目送队旗行进。)

3.唱队歌。(或放队歌唱片或录音)

4.宣布新队员名单。

5.授予队员标志。(授予者双手托红领巾授给新队员,新队双手接过,披在自己的颈上,授予者为新队员打上领结后,互敬队礼。)

6.宣誓。(由共青团组织的代表或大、中队长领导,领誓人读一句,新队员重复一句。宣誓时右手握着拳,举在耳侧。)在新队员宣誓时,队旗和护旗手要站到新队员的面前。这样就做到了誓词说的我在队旗下宣誓

7.共青团组织的代表或辅导员讲话(活动结束后的简短讲话)

8.呼号(由辅导员、共青团干部或最受尊敬的来宾领呼)

9.退旗。(奏乐、敬礼、礼毕)

10.队会结束。

第三类:少先队检阅式

这是少先队进行组织教育的一项大型传统性活动。检阅式上,在队旗的引导下,伴着催人奋进的鼓乐声,少先队员迈着矫健的步伐,高呼着口号,接受领导、英雄模范和老师们的检阅。通过检阅,少先队向领导者和长辈汇报成绩,显示团结奋发、步调一致、天天向上的精神风貌。

检阅式可分为专题式、综合式、徒步式三种类型。专题式是单一内容的检阅,如进行队史教育的红领巾光荣道路,进行创造性活动的高举我们的创造杯,中学少先队进行热爱共青团教育的珍惜黄金时代等检阅式。综合式比较全面地反映队的成绩,内容比较广泛。徒步式只是徒步进行分列式,每个方队没有专门主题,队员也不拿道具,只是检阅队员的精神面貌。

检阅式的程序与队会仪式也基本相同,只是把四、五两项改为检阅分列开始,每个方队(中队)分别列队前进,通过主席台接受检阅。

 

家长学校章程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引导广大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水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引导家长树立为国教子思想。

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协调配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的接班人。

二、活动形式

以师资队伍,聘请专家、有关教师、校外辅导员等进行面授为主,结合函授和有关讲座,有比较新颖的教材和课程设置。

组织家长参加学校组织的主题活动,突出德育教育,传播正确的教育观念讲授科学的育儿教育知识。召开家长会,并进行双向交流。请优生家长谈家庭教育成功的经验。

三、权利和义务

家长有参加家长学校组织的讲座活动权利;有向家长学校咨询子女在校情况、升学、填表的权利,有向校行政领导和有关教育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家长有配合学校、班级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的义务,有向有关教育部门和教师及时如实反映学生在家庭或校外的表现义务,有按邀请,准时参加家长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家长学校有帮助家长获得家庭教育的有关知识方法的义务,有邀请家长参校方组织的专项活动的权利。

 

社区教育制度

1.学校组织与家庭、社会联系,争取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帮助,共同对学生行教育。

2.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协调小组,由学校校长和家长、党政机关干部、离退休老同志的代表组成。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分析和协解决三结合教育中的问题。

3.学校或班级与本地区少年官、博物馆、图书馆以及文化、司法、工厂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组织学生参加这些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活动。

4.聘请党政、公安、司法部门的领导和英雄模范、科技人员、解放军指战员等为学生的校外辅导员,定期到校给学生作专题报告或举办讲座。

5.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教师代表和地方党政、公安、共青团、妇联、德育基地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德育工作指导小组,每学期制订德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德育工作例会,汇报交流开展德育工作的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总结。

6.学校每学期对各种校外教育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评比,对校外教育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法规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

第三章学校

第四章教师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席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方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没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创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没。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入员和教科书审查入员,不得参与或着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租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力敬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9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项、第()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官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附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I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力通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官、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己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末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6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官、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夯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嚣、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抱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1999111日起施行。

 

小学德育纲要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3326日颁布)

小学德育即学校对小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奠基工程,是我国学校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标志,属于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它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和学生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参透在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之中,在小学教育中居重要地位,它与其它各育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的正确方向,起着主导作用。

培养目标: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和良好品德;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己管理自己、帮助别人、为集体服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为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打下初步的思想品德基础。

教育内容和基本要求:小学德育主要是向学生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和有关的社会常识教育(包括必要的生活常识、浅显的政治常识以及同小学生的关的法律常识),着重教育学生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人民,心中有祖国;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

一、热爱祖国的教育

教育学生知道自己是中国人,尊敬国旗、国徽,认识版图,会唱国歌;初步了解家乡的物产、名胜古迹、著名人物,祖国山河壮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以及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变化,培养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感情和民族自尊心、自豪感;知道历史上中华民族曾遭受帝国主义的欺辱和进行的英勇反抗,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还有很大差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还会遇到很多困难,逐步树立长大为建设家乡、振兴中华做贡献的理想;知道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逐步懂得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爱护国家财产,立志保卫福国,热爱和平,反对侵略战争。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教育

    教育学生知道中国共产党过去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建立了新中国,现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艾现代化建设;学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优秀共产党员英勇奋斗、艰苦创业、大公无私、坚持真理、全心全意为人民等高尚品质,培养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感情;知道共产党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创建者和领导者,少先队员要接受党的教育,做党的好孩子。

    三、热爱人民的教育

    教育学生知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族人民共同建设我们的国家;了解我国人民勤劳智慧、勇敢顽强、酷爱自由与和平等传统美德,培养热爱人民的感情;要尊重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改革开放中的先进人物学习,初步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知道热爱人民要从身边做起,要孝敬父母、尊

敬师长、尊老爱幼、友爱同学、同情和帮助残疾人、助人为乐、与各族少年儿童、外国小朋友友好相处。

    四、热爱集体的教育

教育学生知道自己是集体中的一员,要热爱集体,关心集体,培养集体意识和为集体服务的能力;服从集体决定,遵守纪律,努力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珍惜集体荣誉,为集体争光;在集体中团结、谦让、互助、合作,关心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习做集体的小主人。

五、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

    教育学生懂得劳动光荣,懒惰可耻,祖国建设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劳动,幸福生活靠劳动创造;要热爱劳动,参加力所能及的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的生产劳动,掌握一些简单的劳动技能,培养劳动习惯,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学习老一辈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初步培养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

    六、努力学习、热爱科学的教育

    教育学生知道学习是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公民的义务;初步懂得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离不开文化科学知识,从小把自己的学习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想联系起来,启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勤奋好学、刻苦努力、专心踏实、认真仔细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热爱科学,相信科学,不迷信,提倡爱动脑筋,培养动手能力。

    七、文明礼貌、遵守纪律的教育

    教育学生关心、爱护、尊重他人,对人热情有礼貌,会用礼貌用语,不讲粗话,不打架,不骂人;初步掌握在家庭、学校、社会上待人接物的日常生活礼节;遵守学校纪律和公共场所的秩序;讲究个人卫生,保护环境整洁;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养成文明礼貌、遵守纪律、

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八、良好的意志、品格教育

    教育学生要诚实、正直、谦虚、宽厚、有同情心、活泼、开朗、勇敢、坚强、有毅力、不怕困难、不任性、不骄傲、珍惜时间、负责任、守信用、自尊自爱、积极进取,提倡讲效率、重质量、勇于创新。

    九、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

    教育学生懂得在集体中要平等待人,有事和大家商量,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在少先队组织里学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行使少先队员的民主权利,学习过民主生活;知道国家有法律,初步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学习和遵守《交通管理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与

小学生生活有关的规定。

十、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启蒙教育

引导学生学习怎样正确看待周围常见的事物;初步学习全面地发展地看待问题的方法。

教育途径

实施德育主要通过各种教学、校级班级工作和各种教育活动、少先队教育、家长工作和校外工作等途径。诸途径均应以本《纲要》为指导,在校长的领导下,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共同完成德育任务。      

    一、各科教学

各科教学是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最经常的途径。思想品德课是向学生比较系统地直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一门重要课程。它着重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和道德判断能力,培养道德情感,以指导他们的行为。

任课教师要以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联系学生实际,在讲清道理的基础上,对学生提出适当的行为要求。

    其它各科教学对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任课教师要在全部教学活动中,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和良好的意志、品格,促使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要根据各种教学大纲中关于思想品德教育的要求和教材中的教育因素,按各科自身的教学特点,自觉地、有意识地在课堂教学中渗透思想品德教育。例如:

    语文教学要贯彻文道统一的原则,将语言文字的训练、句段篇章的学习与思想品德教育统一于教学过程之中,充分利用课文内容中丰富的思想品德教育因素,使学生经常地受到多方面的教育。

    数学教学最易于渗透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启蒙教育,并要通过数学训练,培养学生认真严谨、一丝不苟的学习态度和积极思维的良好习惯。

    史地教学最易于具体、形象、生动地进行热爱祖国的教育要通过教学,教育学生学习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和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传统,激发他们的爱国情感,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自然教学要在讲授自然常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热爱科学的教育,培养学生尊重科学、相信科学的精神和学科学、用科学的志趣及能力。

    音乐、美术教学要充分发挥艺术教育的力量,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活泼开朗的性格和爱美情趣。

    体育教学要在体育技能技巧训练的同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锻炼身体的习惯以及朝气蓬勃,不怕困难、勇敢顽强的精神。并通过体育活动进行集体主义教育,培养集体荣誉感,组织纪律性和合作精神。

    劳动教学要把传授劳动知识技能与培养劳动习惯结合起来,通过劳动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思想、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对工作的责任心,养成劳动习惯。

    二、校级、班级工作和各种教育活动

    校级教育工作是结合学校实际,面向学校学生进行的。学校校长和有关负责人是校级教育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要认真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组织全校性的教育活动,建立升旗仪式、重要集会、校长讲话等制度以及开辟教育陈列室等,并通过加强日常管理,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

    班级教育工作是向全班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组织管理。班主任是班级教育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要全面了解学生,组织培养班集体,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加强班级管理,深入细致地做好个别学生的教育工作,建立和形成良好的班风;协调班级各方面的教育力量,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学校和班级要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适合小学生年龄生年龄特点的教育活动和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寓思想品德教育于活动之中。要依靠校内外的力量,组织各种兴趣小组,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和发展学生健康的兴趣爱好;要通过参观、访问、劳动、社会调查等活动,扩大学生的视野,帮助他们了解和认识社会;还应重视社会环境和社会信息对学生的影响,选择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书籍、影视、文娱节目等,对学生进行生动、形象的思想品德教育,抵制各种不良影响。

三、少先队教育

少先队教育要按照队章的要求,充分发挥其组织作用。要运用其特有的教育手段,通过队员当家作主的集体生活和丰富多彩的活动来进行。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工作的指导者.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配合学校教育的同时,加强少先队的组织教育。

四、家长工作和校外工作

实施德育,学校教育必须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配合,学校应起主导作用。

    学校要指导家庭教育,帮助家长端正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家长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爱好特长和对子女的教育方法,对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特殊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学校和教师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访、家长会等形式了解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情况,向家长宣传和普及教育子女的知识,推广家长教育子女的成功经验,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凋一致。  

    校外工作中的思想品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和扩展。学校和教师要主动和少年官()、儿童少年活动中心、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管、艺术馆、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单位建立联系,充分利用这些专用场所和教育设施,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在活动中接受教育。

    学校和教师还应重视与革命前辈、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科学家、企业家等建立联系,发挥他们对学生的榜样教育作用。还要争取乡镇、街道、工厂、部队、文化科学等单位的支持,开辟教育活动场所,共同创造全社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新风尚。

 

教育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照国家对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基本要求,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反对和抵制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

二、热爱学生、了解学生

要热爱学生,以对祖国未来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满腔热情地爱护并全面关心每一个学生,要信任和尊重学生,对缺点较多和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更要亲近和帮助他们,切忌偏见和偏爱。要了解学生的年龄特点;了解他们的思想品德状况和日常行为表现;了解社会和家庭环境变化给他们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每个学生的性格和兴趣爱好等,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以取得良好教育效果。

    三、加强针对性

    要针对小学生的年龄特点,遵循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运用生动感人的题材、形象化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不要给他们讲空洞的大道理和难以理解的政治概念,防止成人化;要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分清层次,由浅入深,由近及远,从具体到抽象,循环反复,不断加深;要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学生的思想品德实际以及个性差异,提出不同的要求,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坚持因材施教,避免一般化。

    四、坚持正面教育

    要对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正面教育,坚持正面启发,积极诱导,使学生掌握正确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标准,调动学生的积极因素;对缺点较多的学生更要鼓励他们积极向上,要充分运用榜样的力量,坚持以表扬为主;对学生的缺点和错误要给予批评并指出努力方向,但是注意防止简单粗暴,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

    五、提高道德认识和行为训练相结合

    在教育过程中,既要重视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使他们懂得一些浅显的道理;同时也要相应提出一些合理、适度、具体、明确的行为要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训练,引导他们在道德行为实践中逐渐加深认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六、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

    学生集体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教育的手段。良好的集体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教育者要重视培养学生集体,通过开展集体活动,建立正确的集体舆论,形成良好的风气和传统,发挥集体的教育作用。要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同时还要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进行个别指导,促使其个性在集体中得到充分发展,并初步培养他们自己教育自己的能力。

    七、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全体教职工都要树立教书育人的思想,把言传和身教结合起来。小学生模仿性强,只有以身作则,才能使教师的言教发挥更大的教育作用,才能使学生从教师的形象中感受到所学的道德准则可信,从而激励他们积极行动。

    八、保持教育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是长时间多方面教育影响的结果。学校内各年级的教育要注意承上启下,互相衔接;各条教育途径之间要互相联系,保持一致;学校要指导家庭教育,争取社会力量的配合,避免教育思想、教育要求的互相对斥和互相抵消。

    品德评定是德育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评定可以衡量学生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引导他们学习正确评价自己和别人,激励他们不断进步。同时也有利于学校和教师检查教育效果,不断提高思想品德教育质量。

    品德评定应根据本《纲要》及《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从不同年级的实际出发,制定适当标准。经过学生个人、集体和教师(包括班主任和各科教师)评定,参考校外表现,最后由班主任写出评语,记入学生成绩册,通知本人和家长,并作为评选三好学生的依据之一。

    思想品德课考核,是学生品德评定的依据之一,应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着重考查学生的道德认识,考核成绩列入成绩册。

    本《纲要》是小学德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是学校实施德育的依据,是家庭和社会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实际出发。鉴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也可对《纲要》的教育内容和要求进行分解,使之成为适合于不同年级段,各有侧重的系列,并可补充一些乡土教再内容。学生品德评定的办法,各地可继续实验。

    二、加强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类小学实施《纲要》进行分类指导,确定专人负责,并把工作重点放在端正教育思想,培训骨干,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总结交流经验等方面。

    三、组织实施。学校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纲要》,配备好德育骨干力量并发挥其作用,领导和协调校内各条教育途径的工作,指导全体教职工言传身教,教书育人。要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情况,逐一落实。并指导家庭教育,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

    四、列入评估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实施《纲要》的情况列入评估学校、考查教师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教师晋级、评定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成绩突出的思想品德课教师和教研员可评为高级教师,德育工作卓有成效的校长、教导主任和教师可获人民教师奖章。

    五、开展德育科学实验和理论研究。要结合实施《纲要》积极开展德育科学实验,加强理论研究。要将科研(教研)、学校、教育行政三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时期小学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要遵循继承、发展、改革、创新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和理论研究活

动,并对小学德育整体改革加强指导。

    六、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贯彻执行《纲要》时,要注意协调好与共青团、妇联、文化、司法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各项教育活动,共同做好工作。对于社会上损害小学生身心健康的不法行为,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依照法律严肃惩处。

 

小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学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实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

    第四条 学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五条 学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初中阶段教育相互衔接。应在学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第六条 学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 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

    第八条 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

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小学的服务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复式。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

第十二条 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小学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及时妥善安置,不得无故拒收。

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 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留级制度。现阶段仍实行留级制度的地方,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学生留级比例和减少留级次数。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小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六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十九条 学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小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小学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 小学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小学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三条 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创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五条 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乃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七条 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小学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

第二十八条 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小学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小学应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条 小学应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一条 小学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少年宫(家、站)和青少年科技馆()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小学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设置的小学校长,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小学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五条 小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小学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八条 小学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学可依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还可设年级组),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

第四十条   小学若规模较大,可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小学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会可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在小学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小学应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学校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第四十四条 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六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五条 小学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小学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四十六条 小学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学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七条 小学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甩效率。

第四十八条 办小学免收学费,可适当收取杂费。小学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小学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严禁采取向学生摊派钱、物的做法代替勤工俭学。

小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条   小学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一条 小学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设校医室),要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根据条件定期或不定期体检。

第五十二条 小学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三条 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小学应同街道、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小学亦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五条 小学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小学可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九章  其它

第五十六条 农村乡中心小学应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下,起到办学示范、教研中心、进修基地的作用,带动当地小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五十七条 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的小学,可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第五十九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城市小学、农村完全小学以上小学,其他各类小学及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侧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棼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1979l0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设保健科(),负责师生的卫生保踺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使学校卫生监督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99787日修订)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教育都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发挥广大教师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骨干作用,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建设一支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积极性,现就加强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世纪之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大战略决策。教师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主力军,是教育教学改革的实施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仅需要教师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更需要教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导师。教师队伍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教师忠于职守,辛勤耕耘,为人师表,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国际、国内的新形势和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选素质教育的新任务,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必须看到当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教师的行为损害了人民教师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不良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新的历史时期,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已成为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谈话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为依据,主动适应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主动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使广大教师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广大教师在学校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主力军作用。

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努力使广大教师做到:

要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要宣传普及科学知识;不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不参与邪教活动。

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要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不赌博,不酗酒,言行不违反社会公德。要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正确评价学生;不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要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坚持进行家访;不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要关心集体,尊重同事;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同志团结的事。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当前,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时事政策的学习,增强教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学习,促进教师坚定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抵制唯心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伪科学的自觉性;加强爱岗敬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教育,增强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素质教育思想的学习,更新教育观念;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教师依法从教水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活动,提高教师的心理素质。

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在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放在突出地位,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必修课程,2002年以前要完成新一轮教育培训任务。建立职业道德教育制度,每年寒暑假期间学校组织教师集中学习时,要有针对性地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要大力宣传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的先进事迹和经验,组织报告会和巡回演讲,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师范院校要设立专门课程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并在相关课程中渗透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等教师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任务。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要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克服形式主义。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保障机制

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职业道德建设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并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小学校的党组织和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和引导广大教师切实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群众性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活动。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奖惩机制。要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把职业道德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建立定期表彰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宣传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要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规解聘相应的教师职务,调离教师岗位,坚决取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的教师资格。    

建立有效的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检查评估工作。积极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状况进行监督和评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42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高度重视对下一代的教育培养,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保证。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对新世纪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切实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道德实践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广大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是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精神世界的主流。

()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为广大未成年人了解世界、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国际敌对势力与我争夺接班人的斗争也日趋尖锐和复杂,他们利用各种途径加紧对我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能低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正在丰富着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与此同时,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骗欺诈活动有所蔓延;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成为社会公害;一些成年人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等,也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渠道。与此同时,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传播,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在各种消极因素影响下,少数未成年人精神空虚、行为失范,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这些新隋况新问题的出现,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面临一系列新课题。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担负起领导责任;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还存在种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消极因

素;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依然存在,推进素质教育的任务艰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人员流动性加大,些家庭放松了对子女的教育,一些家长在教育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的观念币和方法上存在误区,给未成年人教育带来新的问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在体制机制、思想观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政策措施等方面还有许多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些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从未成年人抓起,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我们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  略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应对挑战,加强薄弱环节,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采取扎实措施,努力开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

的特点,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既要体现优良传统,又要反映时代特点,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2)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深入浅出,寓教于乐,循序渐进。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多用生动典型的事例,多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多用疏导的方法、参与的方法、讨论的方法,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3)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重视课堂教育,更要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注重自觉实践、自主参与,引导未成年人在学习道德知识的同时,自党遵循道德规范。(4)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思想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未成年人的思想,规范他们的行为。

(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1)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深入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了解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和中国人民进行的英勇斗争,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2)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进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3)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大力普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倡导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牢固树立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意识,懂得为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具备文明生活的基本素养,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4)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培育未成年人的劳动意识、创造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和进取精神、科学精神以及民主法制观念,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未成年人保持蓬勃朝气、旺盛活力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造,使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三、扎实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

()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必须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思想道德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

加快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的改进和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德育资源,深入研究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把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教材之中,并保证占有适当分量,努力构建适应2l世纪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积极改进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教学方法和形式,采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外文化体育活动、怡情益智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丰富课外生活。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要把思想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二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要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教育,坚决防止毒品、邪教进校园。要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

要采取坚决措施,改革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方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要依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抓紧修订和完善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对小学生重点是规范其基本言行,培养良好习惯。对中学生重点是加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制定和推行行为规范,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映时代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对学生的尊重与信任,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I生与责任感,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要完善学校的班主任制度,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服务工作也要明确育人职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加强中学团组织建设,把中学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总体布局,推荐优秀青年教师做团的工作。要办好中学生业余团校,配合学校党组织办好高中生业余党校,在确保质量、坚持标准的前提下,做好在高中生中择优培养发展党员的工作。加强对中学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十二)把少先队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把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各级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要参与同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中小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少先队开展活动,并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把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培训体系。要建立和完善校外辅导员制度,选聘热心少先队工作、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士担任校外志愿辅导员。少先队小干部要实行民主选举,定期轮流任职。共青团组织和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推进社区少工委建设,扩大少先队工作的覆盖面。

五、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

(十三)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要与社区密切合作,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并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充分发挥各类家庭教育学术团体的作用,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十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镇等城乡基层单位,要关心职工、居民的家庭教育问题,教育引导职工、居民重视对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品质培养,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注意加强对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子女作表率。要把家庭教育的情

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特别要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民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六、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十五)思想道德建设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要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区分不同层次未成年人的特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各种道德实践活动都要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并与丰富多彩的兴趣活动和文体活动结合起来,注意

寓教于乐,满足兴趣爱好,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党团队组织统一协调和部署,把学生安全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采取多种手段,支持中西部地区租农村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十六)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革命领袖、民族英雄、杰出名人等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建党纪念日、红军长征、辛亥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九一八南京大屠杀等国耻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都蕴藏着宝贵的思想道德教育资源。要抓住时机,整合资源,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丰富多彩的主题班会、队会、团会,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引导未成年人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每年的公民道德宣传日,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道德教育的同时,要注意组织好面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丰富未成年人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的思想道德内涵,精心组织夏令营、冬令营、革命圣地游、红色旅游、绿色旅游以及各种参观、瞻仰和考察等活动,把深刻的教育内容融入到生动有趣的课外活动之中,用祖国大好风光、民族悠久历史、优良革命传统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教育未成年人。

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七、加强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重点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

(十七)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创造条件对全社会开放,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要采取聘请专业人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专兼职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为未成年人开展参观活动服务。

(十八)要加强青少年官、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已有的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于其中,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功能。要深化内部改革,增强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同时,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因地制宜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要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经过35年的努力,要做到每个县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各地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新区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特别是社区活动场所。有关部门要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科技馆、影剧院等场所,也要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积极主动地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十九)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保证,中央可酌情对全国重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活动设施建设,予以一定补助。要在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八、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二十)各类大众传媒都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扩大影响。各级电台、电视台都要开设和办好少儿专栏或专题节目。中央电视台要进一步办好少儿频道,各地要切实抓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落地、覆盖工作。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电视台要创造条件逐步开设少儿频道。少儿节目要符合少年儿童的欣赏情趣,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少年儿童的欣赏需求,做到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教育性相统一。各类报刊要热心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宣传报道。面向未成年人的报纸、刊物和其他少儿读物,要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努力成为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园地。

加强少年儿童影视片的创作生产,积极扶持国产动画片的创作、拍摄、制作和播出,逐步形成具有民族特色、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展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动画片系列。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新路子,形成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院线。

(二十一)各类互联网站都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教育网站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开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网页、德教育活动。在有条件的校园和社区内,专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思想道要有组织地建设一批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网站的管理,规范上网内容,充分发挥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要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规律,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

(二十二)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需求,精心策划选题,创作、编辑、出版并积极推荐一批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未成年人渎物和视听产品。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歌曲和图书的展演、展播、推介工作,使他们在学习娱乐中受到先进思想文化的熏陶。要积极鼓励、引导、扶持软件开发企业,开发和推广弘扬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游戏软件产品。要积极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让健康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网络进入校园、社区、乡村、家庭,丰富广大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三)要积极推动少儿文化艺术繁荣健康发展。加强少儿文艺创作、表演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少儿文艺骨干力量。鼓励作家、艺术家肩负起培养和教育  下一代的历史责任,多创作思想内容健康、富有艺术感染力的少儿作品。加大政府对少儿艺术演出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少儿艺术表演团体发展活力。文化、教育、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团体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大力繁荣和发展少儿文化艺术。

九、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二十四)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玩具、饰品制作销售的监

管,坚决查处宣扬色情和暴力的玩具、饰品。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

(二十五)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按照取缔非法、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完善自律、创新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网吧的整治和管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落实在网吧终端设备上安装封堵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过滤软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推广绿色上网软件,为家长监管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治理利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远程通信工具和群发通信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认真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规定,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环境,中

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的地方设立经营性娱乐场所。

    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领导。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政治责任,经常分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及时了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狠抓措施的落实;要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七)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部署的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各地文明委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担负起相应责任。要采取切实措施,充实和加强各级文明委的办事机构,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各级宣传、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民政、公安、海关、财政、税务等部门,共青团和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结合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科学研究,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二十八)要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一切基层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责任,整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和活动场所,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思想教育和文体活动,真正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工作落实到基层。要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都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着力建设好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队伍,各类文化市场管理队伍,青少年官、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各类文化教育设施辅导员队伍,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队伍。要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都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根据各自担负的职责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勇于开拓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切实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口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结合中小学实际,特制定《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

一、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重要意义

1.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亿万中小学生中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是中华民族精神代代相传、发扬光大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2.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行西化分化和争夺下一代的图谋,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面对日益开放的环境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在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不断增强广大青少年对民族优秀文化的认同和自信,振奋民族精神,凝聚民族力量,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3.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坚持育人为本,重在实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努力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要遵循以下原则:以学生为主体,重在实践的原则。要尊重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我教育、主动发展。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通过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体验、感悟、认同民族精神;注重知行统一,鼓励和引导学生在社会生活实际中身体力行,弘扬民族精神。

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为重点,大力开展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从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出发,从学生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善于挖掘和利用当地体现民族精神的各种资源,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学生熟悉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教育活动,以情动人、以事感人、以理服人。

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原则。要把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充分整合和利用学校、家庭、社会的各种教育资源,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要特别重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对中小学生成长的积极影响,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既要继承和发扬长期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又要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更新观念.在内容、方法、手段和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采用新技术,开辟新渠道,占领新阵地。

三、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主要内容

5.爱国主义是民族精神的核心。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必须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倡导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人心凝聚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国家富强、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引导学生树立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的观念。

爱国主义同社会主义是紧密结合的。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认识社会主义中国的历史性进步和光明前途。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了解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斗争。

中国是爱好和平的国家。了解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外交成就,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的一支重要力量,增强爱好和平、反对侵略、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意识。

6.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是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重点。帮助学生了解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中华民族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发展的贡献,影响中国历史发展的重大历史事件和著名历史人物,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和不畏强暴、英勇抗争的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英勇斗争,取得胜利的历史。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

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优良传统的民族。了解五千年历史中孕育的优秀传统美德,如公正无私、嫉恶如仇、诚实笃信、不尚空谈、戒奢节俭、防微杜渐、三省吾身、豁达大度、温良恭俭让等修身之道;敬业乐群、公而忘私的奉献精神;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爱国情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崇高志向;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勤劳勇敢的昂扬锐气;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厚德载物、达济天下的广阔胸襟;奋不顾身、舍生取义、见义勇为的英雄气概;以天下为己任口的社会理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社会风尚等。      

    中国共产党是民族精神的继承者和创造者。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建立新中国的奋斗中表现出来的革命和拼命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己精神,压倒一切敌人、压倒一切困难的精神,坚持革命乐观主义,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精神,既包括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红岩精神、西柏坡精神等,又包括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64字创业精神、抗洪精神、抗非典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

7.创新精神是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学生理解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既要继承优良传统,又要体现时代进步的要求,从时代和社会发展进步中汲取营养,不断丰富和发展民族精神的内涵。引导学生积极探索,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中华民族是一个富于创造的民族。了解中华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不仅创造了灿烂的物质文明,也形成了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知难而进等精神,全社会全民族的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是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努力培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思想。

中华民族是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了解学习是创新的基础,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努力学习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以开放的精神面向世界,虚心学习世界其它民族长处,努力培养求知上进,不断进取的品质。

四、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实施途径

8.各学科有机渗透民族精神教育,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中小学德育课程和语文、历史等人文社会科学课程,要充实体现民族精神的丰富内涵。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科学等理科课程应结合教学内容,丰富中国科学家的科学成就和民族精神的内容。艺术(音乐、美术)课应包含经典民乐、民歌、民族戏剧欣赏和中国画、书法艺术欣赏的内容。体育课应适量增加中国武术等内容。

9.重视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五一五四六一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节日,七七事变九一八事变一二九运动等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纪念日,开展主题校()会、团()会,请革命先辈和各行业的英雄模范作报告、讲故事,组织学生观看反映伟大民族精神的影视片等。通过晨会、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等多种途径,组织开展集中体现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经典格言、诗词诵读活动;教唱以爱国主义为主旋律的歌曲,定期举行学生歌咏比赛和文艺演出等活动。

10.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定期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瞻仰革命圣地和遗址,祭扫烈士墓,缅怀民族英雄、仁人志士、革命先烈,学习他们的高尚品德和感人事迹,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参观城市、农村和名胜古迹,了解改革开放的成就和祖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组织开展征文、演讲、讲座、知识竞赛、社会调查等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社会实践基地的育人作用。学生参加各种校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的总时间,初中学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学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30天。

11.加强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坚持升降国旗制度,每周一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大型集体活动必须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旗仪式,每天坚持升降国旗,每周举行国旗下讲话,全体中小学生都应会唱国歌。学校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电视、校园网、橱窗、板报和文化长廊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和弘扬民族精神;校园内张贴悬挂革命领袖和中华民族杰出人物画像,制作体现民族精神的灯箱、语录牌等,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营造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浓厚校园氛围。

五、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保障措施

    12.切实加强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认识,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要根据本《纲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学校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教育部门要设立中小学德育工作专项经费。宣传、教育部门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优势,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共同做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

13.建立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制度。为把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引向深入,在做好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决定从2004年开始,每年9月为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各地要结合新学年开学,新生入学教育,庆祝教师节,920公民道德宣传日和迎接国庆等活动,以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为重点,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4.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中小学全部教育教学活动的共同任务,要把它有机地渗透和融合到各门课程的教学活动之中。每周要安排l小时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全校性的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校长要对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负总责,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所有教职员工都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主动承担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应尽职责,要特别重视发挥班主任的作用。

15.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精心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专题展览、巡回展览,创造一切条件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或免票。要采取聘请专业人士、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为中小学生开展参观活动提供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学校收费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学生观看影视片、参加社会实践等有关活动的实际需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效果。

16.积极营造有利于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社会环境。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大众媒体,要加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宣传报道,认真办好青少年电视频道,创作、出版一批青少年喜爱的影视片、音像制品和文学艺术作品,充实和丰富教育资源。要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净化社会文化市场,严厉查处暴力、色情、腐朽的社会文化制品,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加强对网络的监管,打击网络违法行为。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不得有经营性网吧、上网服务场所和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娱乐场所。

17.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是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在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中的情况,要作为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品德评定体系。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具体标准。

18.加强督导评估,建立表彰奖励机制。要将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学校和教育工作者要定期进行表彰奖励。结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的评比工作,定期评选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单位,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事迹,推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江苏省中小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

一、校园管理

1.坚持安全实用,勤俭办校的原则,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对校园建设作好整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制订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2.建立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抓好环境卫生,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灰尘、地面无果皮壳,纸屑、烟蒂、痰迹、垃圾箱、厕所每天打扫,定期冲刷。   

3.搞好校园绿化,种好管好果木花草,无随意攀摘、践踏现象。    

4.环境布置朴实美观,体现教育性。黑板报、宣传橱窗内容定期更换,布告、通知等正确使用简化字,字体工整,行文规范。   

5.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类物件安置有序。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安静整洁,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实验用品摆放整齐,方便使用,各类用房定期作安全检查,粉刷油漆,并及时进行维修。   

6.加强师生宿舍管理,评选文明宿舍。房间及盥洗室清洁卫生,床铺整齐,物品安放有序。    

7.加强食堂管理。制订并执行卫生制度和采购验收制度,严格就餐纪律,桌椅擦净,排列整齐,地面、洗碗池及其它地方无乱倒的饭菜,注意饮水卫生。   

8.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滋扰,确保校园安全。  

二、教师管理    

9.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定期组织教职工政治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教育,全体教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

10.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不得歧视、讽刺、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

11.严肃工作纪律、教职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按日于并认真参力灯会议和活动,衣着整洁,仪态端庄,说普通话,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12.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每个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和认真组织课外活动。每学期认真制订工作计划,每周有安排并有记录。

13.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行文体、业务学习和基本训练,不断提高教育素养。    

14.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教工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主动关心教工生活,形成良好的教工集体。

三、学生管理

15.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切实有效地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使学生逐步达到行为规范

16.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班、团、队活动,学生课余生活健康丰富,切实开展书评、影评等活动,抵制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和歌曲的影响。每学期安排学生的春、秋假日活动和农忙假劳动。小学要认真上好晨、周会。

17.建立与社会和学生家长联系制度。聘请校外教育辅导员,邀请当地有关方面人员研究,开展学生教育工作。定期家访或召开家长座谈会,举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讲座,对后进学生不得借故迫使他们退学,严格控制流生。

18.认真落实两课(体育课)两操(广播操、眼保健操)两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学生平均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做操要做到队伍整齐,精神饱满,动作规范。

19.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学生发生交通、溺水、火电、食物中毒等方面的意外事故。一旦发生,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四、教育教学工作管理

20.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严格按国家教委和省委规定的教学计划编制,执行课程表,课外活动表,制定合理的作息时间表,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程、课时,不得任意停课。严格控制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与课外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7小时。按国家教委和省教委规定,严格控制考试次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量布置课外作业量(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每天课外作业量不超过三十分钟,四年级不超过四十五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一小时;初中每天一个半小时,高中每天两小时之内),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十小时,初中生每天九小时,高中生每天八小时)

    21.严格教学常规。教学工作的每天环节都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有检查、督促、指导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要特别重视建立课堂教学规范。努力提高教学效率。

22.加强教学研究。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教学研究计划,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23.切实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中学不接受复读生。坚持升留级毕业标准,中、小学留级率均控制在5%以内。控制学生休学,中学不得举办升学补习班。按规定控制班级学生人数(实验小学按40人编班,不超过45人,普通小学按4050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初中按每班50人,高中按每班45人编班。)

五、后勤工作管理

24.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观念,要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并黼订各项规章戳度,严格工作规范,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5.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必须有计划地使用经费,从严掌握开支。按照上级规定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严格控制代办收费项目,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严禁,严格控制代办收费项目,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严禁乱收费。各类物品的采购、保管、领用、赔偿等都有必要的制度。严格财务审核,定期稽核公布帐

目。

26.加强校舍、校产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校产分类造册。落实使用部门、班级、个人的责任制,每学期作一次检查、清理。如发现校舍属于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

    27.办好校办企业,管好小农场、饲养场等,严格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效益。

六、资料档案管理

    28.建立教师业务、教学、学校基本设施、文书、会计等各类档案,有专人负责,有一套管理制度或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建档案资料室,充分发挥资料档案的使用效益。

 

《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

一、校务管理

1.办学思想端正,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乱办学,不乱收费,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坚持民主管理学校,推行校务公开。

二、教师管理

4.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所有教师持证上岗。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建立集体备课制度。

5.加强师德建设。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搞有偿家教。

三、学生管理

6.德育为首。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7.规范学生行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8.坚持全员育人。学校有健全的党团和少先队组织,有班主任制度,有与家庭、社会联系与合作制度。

    四、教学科研管理

    9.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创造条件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有秩序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上好体育课、艺术课,保证学生每天有l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10.改进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11.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总量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家庭作业量分别不超过1小时、15小时、2小时。

    12.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价制度。评价学生,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小学实行等级记分制,中学推行综合素质评定。不为班级和学生排名次,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13.健全校本教研制度。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14.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小学、初中学生免试入学,不留级,不开除。小学、初中每班学生数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4人。不举办复读班。

    五、安全管理

1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建立校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16.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校车必须定期经公安交管部门检测。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有安全措施。

六、校园管理

17.建设平安、文明、和谐校园。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人文化。校内车辆停放整齐,地面无杂物,墙面无污损。环境布置富有文化内涵,体现教育功能。   

七、后勤管理

18.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制订食堂卫生制度和采购验收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建立学生宿舍值日制度,保证整洁卫生;建立宿舍管理制度,坚持夜间值班、巡查;建立发生群体性传染病、食物中毒应急制度,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19.建立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建立校舍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及时消除危房。图书、实验仪器、音体美器材、计算机设备等分类登记造册,定期清查、检修、维护。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

八、档案管理

20.建有档案资料室,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学校行政、教育教学、教师业务、学生学籍、师生健康、人事、财务、固定资产、荣誉实物等各类档案,保管好、使用好档案资料。

 

《江苏省小学生素质基本要求》

1.体格健壮,发育正常。有较强的适应环境和抵御疾病的能力。

    2.爱好体育活动,坚持锻炼身体。爱清洁,讲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活泼、勇敢,能交往,会合作。自尊、自信、自制、有上进心和耐挫力。

    4.敬老爱幼,助人乐群,文明守纪。诚实、俭朴、惜时,有同情心和责任感。能初步分清是非。

    5.爱家乡、爱祖国、爱中国共产党。崇敬杰出人物。关心世界发展和人类幸福。

    6.具有阅读、表达、计算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最基本的自然、社会和生活常识。

    7.初步具有观察、思维、记忆、想象和创造的能力。学会自学,勤于动手。

8.热爱科学,兴趣广泛,勤思多问,刻苦踏实。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9.爱大自然,爱生活。具有初步的感受美、欣赏美和表现美的能力。会唱歌、画画、美工制作。

    10.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会力所能及的劳动,养成自觉劳动的习惯。会使用简单的劳动工具。注重效率,讲求质量。

 

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

    《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72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8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督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

    ()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六)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   

()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教职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第十二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不得从事危及学生人身安全自勺活动。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归责原则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学校组织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活动,违反了有关规定或者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推荐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体育器械等物品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

    ()学校教职员对学生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学校教职员未履行工作职责、擅离职守,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给予必要注意或者照顾的;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后果加重的;

    ()学校知道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的行为具有危险陛,但未进行事前教育和及时制止的;

(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但未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十二)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

    (十三)学校知道教职员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或者离校后又自行返校途中发生的;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擅自离开期间发生,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的;

    ()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的;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教职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镇范围内的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在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报告本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处理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事故的处理。

    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进行调解,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学校或者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学校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有争议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因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据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保险。本市以市或者县级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公办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其他学校可以参加市或者县级市、区组织的统一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本市按照财政预算分级设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禁止将保险费用和专项资金

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由于学校及其教职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侮辱、殴打教职员的;

    ()侵占、破坏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三十五条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学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不包括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学生,是指本条第()项范围内的在册学生,以及学校同意接收的其他学生;

    ()教职员,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学校的举办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学校内和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是指学校管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11日起施行。

 

苏州市规范中小学班主任工作

和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试行)

    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学校领导实施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的得力助手。规范班主任工作和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有利于实施《中学德育大纲》、《小学德育纲要》,有利于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现对班主任工作和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1.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教育方针。

    2.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

    3.关心学生,作风正派。

    4.具有一定的教学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二、班主任的任务和职责

    5.认真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活动,指导学生逐步提高整体素质。

    6.认真组织和建设好班级集体,形成良好的班风,积极处理好班内外发生的各种事件。

    7.努力提高班级管理水平,指导班委会及本班团、队工作。

    8.努力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

9.认真做好个别教育工作,抓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

10.努力协调科任教师的教育工作,保持教育的一致性、连续性。

11.做好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力量的联系工作,构筑三结合教育网络。

12.认真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的工作。

三、班主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13.热情关怀,尊重学生。以积极的态度严格要求、耐心帮助每一名学生;发挥集体的教育作用,同时注意培养学生的良好个性品质;发扬民主作风,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和任何侮辱学生人格的言行。

    14.调查研究,了解学生。坚持家访制度(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家访不低于班级人数的二分之一;高中及住校学生的家庭联系,有条件的要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其余采用家访、约谈、信函相结合的方式);平时注意运用观察、调查、谈心等方法积累一手资料,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教育;讲究教育的科学性、持久性、实效性,避免主观武断地处理问题。

    15.正面教育,引导学生。教育学生注意寓教育于活动和管理之中,认真上好每一节班会课,每学期举办不少于两次的主题班会,组织不少于一周的社会调查和公益劳动;调动积极因素,发挥学生的主动精神、创造精神;循循善诱,以理服人,不搞简单粗暴的批评压制。

    16.以身作则,影响学生。语言文明,仪表端庄,衣着整洁;遵纪守法,努力成为学生的表率;严于律己,自觉克服有损师德形象的言行。

四、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17.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学校在今年下半年内制订、健全、实施班主任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18.学校领导应根据德育大纲及本校具体情况,制订并执行切实可行的班主任工作考核评估指标或细则;坚持班主任工作例会制度。

    五、班主任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19.学校建立并健全班主任工作考核档案,以班主任的工作实绩作为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

    20.学校每年应对教育思想正确、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班主任予以表彰奖励。各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健全定期的班主任表彰奖励制度。苏州市实行每两年一次的优秀班主任表彰制度。

    21.对于不认真履地职责、不严守师德规范的班主任,学校领导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免去其职务。

    六、班主任工作的研究和培训

    22.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好各学校的班主任工作研究,抓好骨干班主任研修性质的培训。

    23.学校每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在职班主任进行思想和业务的常规培训;努力培养本校的名班主任;加强青年班主任及班主任后备力量的培养工作,建立相应的本校班主任见习、实习制度。

 

 

中小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lO.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3.尊敬老师,见面行礼,主动问好,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

    4.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5.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6.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考试不作弊。

7.虚心学习别人的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

    8.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

    9.衣着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饭前便后要洗手。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衣物用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餐具等家务劳动。

    10.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放学后按时回

家。参加活动守时,不能参加事先请假。

11.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大胆提问,回答问题声音清楚,不随意打断他人发言。课间活动有秩序。

12.前预习,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整洁。

13.坚持锻炼身体,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

14.认真做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保护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庄稼和有

益动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15.爱护公物,不在课桌椅、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或交公。

1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少先队员服从队的决议,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集体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学会合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多观察,勤动手。

    17.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不在公路、铁路、码头玩耍和追逐打闹。

    18.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不拥挤,不喧哗,礼让他人。乘公共车、船等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让座。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19.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20.阅读、观看健康有益的图书、报刊、音像和网上信息,收听、收看内容健康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远离毒品,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进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入内的场所。敢于斗争,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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